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壬○○○
己○○
戊○○
丙○○
辛○○
庚○○
丁○○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宗
被 告 乙○○
甲○○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珠惠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
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