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8號
PTDV,94,補,18,200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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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壬○○○
        己○○
        戊○○
        丙○○
        辛○○
        庚○○
        丁○○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宗
  被   告 乙○○
        甲○○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珠惠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
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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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