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煚隆
義務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
度訴字第518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40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煚隆(下簡稱被告)為陳石松之朋友 ,陳石松提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供 被告使用,被害人劉維信(下僅稱其姓名)與陳石松為朋友 ,陳石松與郭錦聲為朋友。於民國104年7月29日14時34分許 ,陳石松至郭錦聲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處所 聊天,被告於14時36分許進入,劉維信則於15時36分許到達 ,與被告、陳石松、郭錦聲、廖鴻霖等5人泡茶聊天,被告 於17時16分暫時離開,於17時36分返回,被告客觀上可預見 人的頭部無法承受撞擊,毆打頭部有相當之致命危險性,可 能造成死亡之結果,但其主觀上卻未預見足以致死之結果, 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於18時5分至20時2分間之某時間, 徒手毆打劉維信之臉部、頭部等身體部位,致劉維信受有左 耳部挫傷出血、左側額頂區開放性傷口及出血、左前額區出 血、左側躡部頭皮外傷、左側顱內外傷出血等傷害,劉維信 遭被告毆打後,於20時2分離開該處而返家休息,嗣於翌( 30)日凌晨1時許,因頭痛難耐,而向其子劉修宏告知,劉 修宏即搭載劉維信至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中分院( 下稱慈濟醫院)就醫,並住院接受開刀治療,於104年8月10 日出院返家,嗣於104年8月11日7時20分許,其母張愛珠發 現劉維信倒臥床邊地板,頭部流血已死亡。因認被告所為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上證明 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經本院 諭知被告無罪,自無庸說明所憑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合先 敘明。
三、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有前揭傷害致死等罪嫌,無非係以:㈠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劉修宏(下僅稱其姓 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㈢證人張愛珠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㈣證人陳石松、郭錦聲、廖鴻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㈤證人即慈濟醫院醫師楊道杰於偵查中之證述,㈥慈 濟醫院病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筆錄、解剖筆錄 、檢驗報告書、解剖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解剖 相片等,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出入人員一覽表、劉維信回家路線表、沿路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查訪紀錄表等,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5年1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㈨劉修宏 提出手機錄影檔案光碟、譯文等,㈩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 結作業畫面影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壽契字 0000000000號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旺總健字第0000號函、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安達客字第0000000號函、證人即和成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許碧璘於偵查中之證述等,為其主要論 據。
四、訊據被告雖承認有與劉維信於上開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時 間、地點泡茶、聊天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毆打劉維信之犯行 ,辯稱:劉維信是自己撞到櫃子,我不知道劉維信為何這樣 說,我沒有打劉維信,我跟劉維信很熟,劉維信如果要說我 的話,直接說我的名字就好,我跟劉維信已經認識10多年了 ,劉維信也知道我的名字,劉維信要說我,直接說我的名字
就好,當天我有進進出出,我不知道劉維信說的「年輕人」 是誰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坦承有與劉維信於上開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時間、地 點泡茶、聊天之事實,且與證人陳石松、郭錦聲等人證述情 節相符(詳後述),復與原審勘驗案發當時之現場錄影光碟 結果相符(參原審卷一第79至84頁),此部分事實,核堪認 定。
㈡劉修宏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固均一致證稱:劉維信 有向我陳述被毆打之情形,我有以手機錄影等語(參原審卷 一第84至94頁);而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劉修宏提出之錄影 光碟結果,其對話結果如下:「劉維信:三萬拿回來,我也 不要跟他爭執,那個三萬跟你媽拿。劉修宏:啊幹嘛放在那 裡?劉維信:我跟他說這個月要還他一萬,先讓我說,這陣 子比較沒工作,那時候我還有在后里工作做有十多天,之後 就是工讀生去,我們都被辭退。做到手腳痠軟,早上六點就 要起來,去坐火車,坐七點十分那一班,到那邊用走的,走 去趕八點到。劉修宏:你說他們打你的時候,一開始石松都 沒有阻擋嗎?劉維信:那時很混亂,他要怎麼說,最後也是 他拉開的,與跟孤子(台語)拉開,大家都有認識。劉修宏 :啊!對了,他旁邊那個年輕人是誰,你知道嗎?劉維信: 我知道呀!劉修宏:叫什麼?(護士來告知醫療事項)對了 ,你說那個年輕人叫什麼名字?劉維信:你不用認識啦,反 正他幫石松開車的,那台車也是石松買給他的。」(參原審 卷二第39、40頁)。據上可證,劉維信確有向劉修宏說出如 錄影光碟勘驗筆錄所載內容之語,惟劉維信於上揭對話過程 中並未說明究竟是何人對其歐打,僅陳述石松有拉開,與跟 孤子(台語)拉開等語;而劉修宏詢問內容亦僅係詢問劉維 信稱:他旁邊那個年輕人是誰,而非詢問何人毆打劉維信; 而他旁邊的年輕人究係指站在旁邊人,抑或參與毆打劉維信 的人,語意亦不甚清楚,是劉維信隨後所應答之「他幫石松 開車的,那台車也是石松買給他的」等語,所指稱之人暨回 答真實意思為何,自均難據以確認。
㈢劉修宏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有無詢 問他為何會受傷?)有,但是他不回答。...(檢察官問: 是誰錄音的?)我錄音的,因為當時主治醫師跟我說情況滿 危急的,有可能隨時意識會改變,即使他不講,但是我需要 瞭解到底發生什麼事,所以我用手機錄影錄音。.. .(檢察 官問:凌晨送醫院時才講出來?)對,因為急診室的人員有 問他怎麼受傷,他自己的敘述也是這樣。...(檢察官問:
他向你提到怎樣被打的方式?)他沒有講得太詳細,只有說 被打。(檢察官問:被誰打?)如錄音譯文上所示。...( 檢察官問:有無提到為何被打?)沒有,他沒有說原因。( 檢察官問:有無提到跟人家吵架?)他說跟被告起衝突,然 後有誰來擋,場面混亂。...(檢察官問:何時錄音?)在 急診室。(檢察官問:當時還沒到加護病房?)還沒。(檢 察官問:錄音當時只有你跟你父親還有醫護人員在場?)是 。...(辯護人問:你跟你父親相處期間,是否知道他有喝 酒後摔倒的情形?)我知道。(辯護人問:有無很多次嗎? )還好,沒有很頻繁。(辯護人問:但是你的記憶中?)我 知道有這件事。(辯護人問:酒後受傷的情形,除了慈濟醫 院外,有無到其他醫療院所就醫?)大部分應該都是在慈濟 醫院,其他醫院我不清楚。(辯護人問:他在酒後受傷時, 是否會主動跟你們告知?因為他受傷,他是否會回家看到你 ,跟你說這是他酒後跌倒受傷?)他不會主動講這個。(辯 護人問:你們是否會問他?)會。...(檢察官問:他說『 他們』是否指第三行說到『他也有,石松、屋主有把他拉開 』?)我不清楚,因為我不認識當時在屋內的人,也不知道 有誰。(檢察官問:為何第二句會講到『他們』?)應該是 我問問題方式的問題。(檢察官問:第三句『那個那個就很 混亂,要怎麼說』、『他也有』,『他』是指誰?是否指同 一個動手的人?)我所理解到的是衝突之後,後來石松跟屋 主有去拉開勸架。(檢察官問:『年輕人』是否在你們這個 對話錄音之前,就有講到這個『「年輕人」』?下一句說『 大家哦,那今天那個年輕人你有認識嗎』,在錄音前,你父 親就已經提到那個『年輕人』?)我後來是透過爺爺奶奶跟 我說,因為爺爺跟陳石松認識的,有說是他身旁的年輕人跟 我爸爸起衝突。(檢察官問:你爺爺從哪邊聽來的?)因為 一開始剛受傷的時候,爺爺奶奶有跟我說陳石松有帶一個人 有去看我爸爸,但是我不確定帶誰,醫藥費部分也有處理, 也有送營養食品。所以我想是不是在那個時候,他們對談有 去講到,這部分我不是很確定。(檢察官問:你不是說這個 錄音是在急診室,你剛剛又講『年輕人』是聽你爺爺講的, 不是又是住院後的事?)對,是住院後的事。(檢察官問: 錄音上提到的『「年輕人」』,是不是時間上面會有一點問 題?還是你父親在錄音前有跟你提到是『「年輕人」』打他 ,所以開始錄音的時候,你才會這樣問?)應該是他之前有 提到,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確定是在進急診室之後就 錄?)對,進急診之後,這個影片應該有修過,前面是無關 緊要的東西,可能閒聊之類的,我這邊還有完整檔案。檢察
官問:你錄音的內容不是只有這樣?)前面可能閒話家常。 (檢察官問:所以前面有可能提到『年輕人』?)有可能。 (檢察官問:你提到你爺爺有講到陳石松帶一個年輕人來, 這是錄音之後的事?)對。去醫院看他。(檢察官問:該次 你沒有在場?)我沒有在場。(檢察官問:是你爺爺跟你轉 述?)對。(檢察官問:你爺爺還有講到什麼?)大致上說 陳石松有來看我爸,有帶一個人,可是他也不知道那個人是 誰,我也沒看到,我也不知道那個人是誰。(檢察官問:醫 藥費是何人支付?)陳石松。...(審判長問:你7月30日將 你父親送醫後,有無用何方式聯絡陳石松?)有。(審判長 問:你用什麼方式聯絡陳石松?)我用我爸爸的手機。... (審判長問:你剛剛提到你父親喝醉酒有時候會跌倒,回去 是否會被你爺爺奶奶罵?)會唸他。(審判長問:他是否會 怕你爺爺奶奶唸他?)他會沈默,不會反抗,不會回嘴。( 審判長問:乖乖的被唸?)對。(審判長問:你是否會唸他 ?)我不會唸他。(審判長問:你是否會給他臉色看?)會 。(審判長問:所以他很怕喝醉酒,萬一怎樣,你們會生氣 ?你是否他唯一的小孩?)我還有一位妹妹。(審判長問: 你父親是否很在乎你們對他的感受?)他應該是很在乎,可 是他有酗酒的習慣,他也無能為力。(審判長問:所以可能 他喝醉萬一怎樣,也比較不會跟你們講?)對。(審判長問 :你剛剛跟辯護人提到他之前曾經喝醉酒跌倒過?)是。( 審判長問:當時情況為何?)當時我還在上班,大概晚上10 點快下班時,有警察到我們店裡,有問說劉維信是我的誰, 我說是我爸爸,他說他現在受傷,那一次在省立豐原醫院。 (審判長問:距離本案發生之前多久的事?)滿久了。(審 判長問:有無超過幾年?)至少有一年。(審判長問:該次 是怎樣受傷的情形?)要去搭火車,走樓梯沒走好,在豐原 車站跌倒。(審判長問:撞到哪裡?)我不太清楚,沒有很 嚴重,應該是警察不太瞭解情況,他講得很緊張,我也很緊 張,到那邊才發現他意識清楚。(審判長問:有無撞到頭部 ?)我不確定。(審判長問:如果只是像你形容不是很嚴重 的傷勢,為何警察會通知你們?)可能要帶他回去,因為當 時在那邊稍做休息,當天凌晨接近早上就帶他回家。(審判 長問:你說是一年前在豐原醫院?)對。...」等語(參原 審卷一第84至94頁)。是由上揭劉修宏證述內容可知,劉維 信在與劉修宏對話過程中,除閒話家常外,僅上揭經原審法 院勘驗所得之關鍵錄音部分,曾提及發生衝突情形,然該部 分對話亦始終未敘明何人對其為毆打行為;再者,劉修宏在 該對話過程中所詢問劉維信之「年輕人」,乃係依據其爺爺
在劉維信住院後,曾見陳石松偕同一名「年輕人」前往探視 而來,即該名「年輕人」係指謂陪同陳石松探病之人,而非 毆打劉維信之人。再經原審法院函查劉維信曾就診過之醫院 病歷,經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函覆劉維信於103年6月19日至 同年月20日確實因樓梯跌落頭部鈍傷,急性中樞中度疼痛而 於該院住院之病歷(參原審卷一第158至161頁),且於該病 歷之護理記錄中載明103年6月19日22時20分身上有明顯酒味 等語(參原審卷一第160頁)。據上,足認劉維信有因喝酒 跌倒致頭部受傷送醫住院之前例,且劉維信極有可能會顧慮 若再因飲酒受傷住院將被其父母唸及兒子劉修宏給臉色看, 而對其子劉修宏稱係遭人毆打,否則劉維信大可直接說出被 告之姓名,而不用隱諱之。
㈣本案案發時點曾在事發處出現之各證人,經原審法院於審理 時分別詰問結果,各自證述內容如下:
1.證人陳石松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否認識被告?)認 識。(辯護人問:你是否認識本件劉維信?)認識。(辯護 人問:被告與劉維信之間的關係如何?熟識還是?)朋友, 也是很熟。(辯護人問:他們是否知道互相的名字?)知道 啦。(辯護人問:你有無買車給被告使用?)沒有。(辯護 人問:平常你出門是否都是被告開車載你出去?)不一定, 他是給我租屋。(辯護人問:怎麼會幫你開車?)沒有,他 的車子沒有繳稅金,跟我租屋,看用我的名字買,一台2、3 萬元的中古車而已。(辯護人問:所以他幫你開車?)他沒 有幫我開車,他自己在工作。...(辯護人問:你在104年7 月29日本件案發當天,你在現場有無看見被告跟劉維信有衝 突的情形?)沒有。(辯護人問:那天的情形是否概要敘述 一下?當天是誰先進到現場?)我跟被告先到,我們平常就 常常去他那邊泡茶、打麻將、喝酒。...(辯護人問:當天 劉維信喝酒之後有無發生何事?)沒有,他起來要去廁所有 碰到木頭,撞到沒有怎樣就爬起來。他當天有跟我們在那邊 喝酒聊天,喝完他要去尿尿,可能是要去尿尿的樣子,但他 沒有講,起來有撞到木頭,撞到也沒有怎樣,又起來去裡面 尿尿,出來之後也是跟我們在那邊坐。(辯護人問:還有沒 有繼續喝?)有,有再坐1、2個小時才走。(辯護人問:有 無跟何人大小聲、吵架、打架?)沒有。都是老朋友,怎麼 會打架。(辯護人問:他當天進來現場時,在外面有無受傷 ?)沒有,都沒有怎樣。...(辯護人問:在信義街屋內也 沒有跟人吵架或打架?)沒有,要走我們也是一起走的,我 們四個人一起出去要去吃東西,邀劉維信一起去,他說晚了 ,他要回去,他就走回去。...(檢察官問:你剛剛說劉維
信撞到,是撞到什麼?)櫥櫃。(檢察官問:怎樣的櫥櫃? )高高的櫥櫃,放酒、放有的沒的東西。...(檢察官問: 你有無負擔死者的醫藥費?)有。他跟我好朋友,他叫他兒 子送他去醫院,叫他兒子打給我的,算是好朋友,就跟我說 跟他老婆離婚,每天喝酒,算不太好,也是我叫他手術腦的 。(檢察官問:你負擔多少錢?)1千多元而已。(檢察官 問:你有無帶何人去醫院探病?)沒有。(檢察官問:你自 己去而已?)有幾次我有叫被告載我。(檢察官問:你去探 病幾次?)5、6次。(檢察官問:你帶被告去幾次?)2次 他沒去而已,4、5次他都有去,就是他載我,就一起去,他 都工作下班之後。...(審判長問:你之前在警察局做筆錄 時,你有說到他頭的右邊撞到酒櫃的角,他跌倒,起來又去 尿尿,尿尿回來跟你們繼續喝酒泡茶,是否如此?)是,再 跟我們在那邊泡茶,坐了1、2小時。(審判長問:之後還有 再問你劉維信頭部右邊撞到酒櫃有無流血或是其他明顯外傷 ,你說沒有流血也沒有外傷,只是頭部撞到的地方稍微有腫 起來,所述是否實在?)是,他撞到起來摸一下就去廁所。 ...」等語(參原審卷二第4至13頁)。
2.證人林柏吉結證稱:「(辯護人問:你在104年7月29日下午 有無到案發現場的○○街00巷0-0號地址?)有。(辯護人 問:你去做什麼事?誰叫你去?)我去附近找房子。(辯護 人問:你為何會突然跑到現場去?)回來就有去那邊跟朋友 泡茶。(辯護人問:你本來就知道那個地方?)知道。(辯 護人問:你那天去找誰?)陳石松。那天純粹是去附近找房 子,後面有一棟套房的。...(辯護人問:你有無在當天看 到劉維信?)我有看到劉維信。(辯護人問:你是否認識他 ?)認識他30幾年。(辯護人問:怎麼認識?)我跟他及他 弟弟都很熟。...(辯護人問:你當天在現場有無看到劉維 信跟他人發生衝突,不管是言語或是肢體?)沒有。(辯護 人問:當天你有無看到劉維信有受傷的情形?)沒有。因為 中途我有出去,出去看房子跟房東打契約。(辯護人問:你 在場的時候沒有看到他跟人家發生衝突?)沒有。(辯護人 問:他的情形為何?)我出去跟回來的時候都一樣,在那邊 泡茶的泡茶,喝酒的喝酒。...(辯護人問:沒有人收拾屋 內的擺設,沒有說桌椅凌亂的情形?)都沒有。...(檢察 官問:你那天去的時候,劉維信已經在那邊了?)我在那邊 遇到他很多次,確實時間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這樣進 進出出都沒有看到劉維信有受傷的情形?)沒有,我回去的 時候,我們要走的時候還要去吃宵夜,也有約劉維信,他說 他要先回家。(檢察官問:所以他是先走?)不是,我們都
一起走出去,他說他要去車站搭車。(檢察官問:當時不是 劉維信自己出去的?)他先走,我們大家一起出來,他先走 他說他要去車站。...(檢察官問:你有無看到劉維信起來 上廁所?)沒有,當時我沒有在那裡,他們說他跌倒,我沒 有在那邊。...(審判長問:劉維信晚上要走的時候,你有 無看到他臉有腫起來的情況?)沒有,都很正常。(審判長 問:臉色情況為何?)我租完房子回去的時候,跟我離開時 都是一樣,沒有什麼異狀。(審判長問:他的臉色如何?) 我沒有觀察。(審判長問:有無像喝酒喝比較多,臉色很紅 ?)常常在喝酒不會去觀察這個。...」等語(參原審卷二 第13至18頁)。
3.證人廖鴻霖結證稱:「(檢察官問:你跟死者關係為何?) 朋友。(檢察官問:認識多久?)10幾年。(檢察官問:你 跟他的交情如何?)交情很好,我以前在潭子跟陳石松在那 邊養鴿子的時候,他都有去那邊找我們。(檢察官問:你也 認識陳石松?)認識。(檢察官問:你認識陳石松多久?) 還沒當兵服役就認識。...(檢察官問:陳石松的職業為何 ?)他沒有在做什麼,就養鴿子,參加比賽。(檢察官問: 你是否認識被告?)認識。(檢察官問:你怎麼認識他的? )我是在郭錦聲那邊聚會認識的。...(檢察官問:你跟被 告的關係為何?)朋友。(檢察官問:本件案發時,你人在 哪裡?)我在郭錦聲那邊。今天才會被傳來作證。(檢察官 問:在場的有誰?)今天來作證的這幾個還有郭錦聲。... (檢察官問:他有無跟何人吵架?)沒有。(檢察官問:有 無言語衝突?)都沒有,大家都是好朋友。(檢察官問:好 朋友也不一樣不會吵架?)但是我在那邊都沒有。(檢察官 問:你在那邊待多久?)5點多待到吃飯約8點。(檢察官問 :你去的時候,劉維信是否在了?)在。(檢察官問:後來 劉維信有無發生什麼事情?)好像喝酒站起來要去廁所的時 候跌倒。(檢察官問:跌倒撞到什麼?為何跌倒?)酒喝多 ,站起來撞到櫃子就跌倒。(檢察官問:碰到酒櫥?)不是 酒櫥,旁邊有一個櫥櫃放茶具的。(檢察官問:起來的時候 撞到櫥子跌倒?)是,他喝多了,就這樣。(檢察官問:你 以前在偵查中及警詢說碰到廁所的門跌倒?)沒有,就是旁 邊的櫥子站起來,廁所我就看不見了。(檢察官問:廁所的 角度你看不到?)廁所在裡面。(檢察官問:所以你看到的 是他起來撞到?)站起來就跌倒,好像有稍微碰撞那個櫥子 。(檢察官問:有無跌倒?)有。(檢察官問:剛剛陳石松 說沒有跌倒,你說有跌倒,你是否有仔細看到?)有跌倒, 他是撞到放茶具的櫥子。(檢察官問:是高櫃還是矮櫃?)
差不多這麼高,就放在那邊。...(檢察官問:他怎麼撞到 的?)站起來撞到跌倒。(檢察官問:一起身就撞到?)是 。(檢察官問:撞到是哪個位置撞到,撞到櫃子的哪裡?) 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怎麼知道他撞倒?)有聽到 撞地的聲音,「碰」的聲音,跌倒的聲音。(檢察官問:你 是說他撞到櫃子以後跌倒有出聲,你才去看他?)對。(檢 察官問:他跌倒在地時,有無撞到身體的哪裡?)我就不清 楚,我看他站起來沒有怎樣,就跑進去廁所。(檢察官問: 自己站起來?)對。...」等語(參原審卷二第18至27頁) 。
4.證人郭錦聲結證稱:「(檢察官問:上次作證為何沒有到庭 ?)上次我沒有接到傳票。(檢察官問:你跟死者劉維信的 關係為何?)我跟他之前沒有交情,他是陳石松的朋友。.. .(檢察官問:本件案發當時,你人在哪裡?)沒有什麼案 發,那是我租的房子,我有時候在裡面坐,有時候出來,大 部分的時間他們在談事情,談賽鴿或是在喝酒,我就會出來 外面坐,因為我沒有喝酒也沒有抽菸,他們3、4個人在那邊 抽菸的話,我會受不了,鴿子的事我也沒有參加。(檢察官 問:還沒有問你吔,你就說你進進出出?)我說我常常會這 樣,因為他們在喝酒或抽菸的話,我就會出來。(檢察官問 :我們有勘驗過錄影帶,你門口不是有錄影帶?)有。(檢 察官問:你當時是在家裡?)對。(檢察官問:那時候在家 裡還有誰?)陳石松、被告、還有一個廖先生、還有劉維信 。(檢察官問:是廖鴻霖對不對?)對。...(檢察官問: 當天劉維信有無跟何人發生衝突?)在我那邊沒有。(檢察 官問:沒有言語衝突?)沒有。(檢察官問:也沒有肢體衝 突?)沒有。(檢察官問:【請提示前次庭期勘驗劉修宏提 出之手機錄音光碟內容】你是否知道偽證的刑責?)知道。 (檢察官問:你說現場氣氛很平和,都沒有衝突?)沒有。 (審判長諭知:播放劉修宏提出之手機錄音光碟內容。)( 檢察官問:死者劉維信有講到說很混亂,後來也是被人家拉 開。為何跟你講的情形不一樣?)在我那邊都沒有發生事情 。從頭到尾都沒有發生事情,你剛才問我說作偽證刑責,作 偽證會判刑我知道。(檢察官問:所以是你說謊還是死者說 謊?)我絕對不會說謊。(檢察官問:你是說死者說謊?) 不是,我說不知道是哪一件事情。(檢察官問:現在都是問 你當天的事情,不是問哪一天的事情?)我絕對沒有說謊。 (檢察官問:死者當天有無發生意外?)他去上廁所的時候 有撞到櫥櫃。(檢察官問:是怎樣撞到?)是長長的櫥櫃, 他站起來要去上廁所的時候,走路不穩定,就碰到櫥櫃,我
聽到『碰』一聲,頭抬起來,他好像扶著那個櫥櫃,好像已 經撞到了,我問他:『阿信有沒有怎樣』,他說沒關係,就 慢慢走去上廁所,然後又走回來。(檢察官問:你說劉維信 是撞到櫥櫃受傷的?)我只看到他有撞到櫥櫃,受傷的事情 我就不知情。...(檢察官問:他撞到櫥櫃後有無跌倒?) 沒有跌倒,他有扶著櫥櫃,我聽到聲音,他撞到的時候,我 抬頭起來看,看他扶著櫥櫃,沒有倒下去。(檢察官問:撞 很大力?)很大聲。...(檢察官問:除了撞到櫥櫃外,沒 有撞到其他地方?)沒有,我們那邊絕對沒有發生事情,喝 酒沒有吵架,也沒有什麼,都沒有,當天是沒有。...(檢 察官問:你的外號為何?)『孤子(台語音譯)』。...( 審判長問:你的意思是他當天要離開的時候,臉都紅紅喝醉 酒?)進來的時候臉就紅紅的。...(受命法官問:為何你 對這件事能夠記得這麼清楚?已經事發一年多了?)當天發 生的事情就是這樣,因為這件事情我有做過筆錄,我也有到 台北接受測謊,所以這件事接受過好幾次的訊問。(受命 法官問:不是因為有人跟你講過?)沒有,不是這樣。台北 也有測謊。」等語(參原審卷二第57至65頁)。 5.綜合上開證人陳石松、林柏吉、廖鴻霖及郭錦聲之證述,均 堅稱:劉維信在案發當時未被人毆打及係劉維信自己頭部撞 到櫃子等語,且其中證人陳石松、廖鴻霖及郭錦聲等人警詢 、偵查中所證,亦與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無甚 大之出入(陳石松部分,參104年度相字第1365號相驗卷【 下稱相卷】一第8、36至39、84、85、125至127頁;廖鴻霖 部分,參相卷一第44、45、86、119至121頁,相卷二第128 頁;郭錦聲部分,參相卷一第47至49、85、86、122至124頁 ),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上揭各證人有偽證或與其他 證人串證之事實,是其等上開證述尚非不可採信。至檢察官 雖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 000號鑑定書及其附件(參相卷鑑定書卷全卷),欲證明: ⒈陳石松、郭錦聲否認知悉誰毆打劉維信乙節,測謊結果為 無法鑑判。⒉廖鴻霖否認知悉誰毆打劉維信乙節,測謊結果 為呈不實反應。⒊被告否認毆打劉維信乙節,測謊結果為呈 不實反應。惟上開測謊結果與上開證人等一致之證述矛盾, 其是否可信,已非無疑;且其結果對證人陳石松、郭錦聲否 認知悉誰毆打劉維信乙節,係無法鑑判,已無法推翻證人陳 石松、郭錦聲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詞;至於對證人廖鴻霖否 認知悉誰毆打劉維信乙節,測謊結果為呈不實反應,其說明 係因證人廖鴻霖在該問題總合區域得到-4分,而得分在-3分 以下,故為不實反應,但對於證人廖鴻霖有沒有及在本案有
沒有打劉維信二問題則認為因受減弱效應影響,無法鑑判, 則何以在同一次測謊,會有不實及無法鑑判之不同結果?且 若能鑑判證人廖鴻霖否認知悉誰毆打劉維信乙節,為不實反 應,則對於證人廖鴻霖自己有沒有及在本案有沒有打劉維信 等二問題,應更容易鑑判才是,故其測謊結果是否正確可採 ,即非無疑;且即使可採,亦只能證明證人廖鴻霖知悉是誰 毆打劉維信而已,尚難以此證明被告有本件毆打劉維信之犯 行;又在被告否認毆打劉維信乙節,測謊結果鑑判雖呈不實 反應,惟觀其實際數據卻是對被告有沒有打劉維信之問題, 被告總合區域得到-3分,而得分在-3分以下,故為不實反應 ,然而在被告本案有沒有打劉維信之問題,被告總合區域得 到0分,而得分在-3分以上,且其二問題之總分得-3分,在 -4分以上,故為無法鑑判,則豈有在本案有沒有打劉維信之 問題無法鑑判,卻在被告有沒有打劉維信之問題鑑判為不實 反應之理?若其測謊結果正確,當亦可解為被告在本案並未 打劉維信,但曾經打過劉維信。綜上,本件之測謊鑑定結果 既有上述疑點,其測謊結果尚難以採信。
㈤證人即慈濟醫院醫師楊道杰於偵查中證稱:劉維信有向其陳 述遭人毆打之事實,亦有可能係因劉維信有喝酒跌倒致頭部 受傷送醫住院之前例,且劉維信極有可能會顧慮若再因飲酒 受傷住院,將被其父母唸及兒子劉修宏給臉色看,而對證人 楊道杰問其受傷原因時,因其子劉修宏在旁,而點頭表示其 子劉修宏所說其受傷係被打造成是對的,之後更在加護病房 經楊道杰追問時,說:「對,被打,不要跟我爸爸說」等語 (參相卷二第5頁),劉維信若真係遭被告毆打受傷,實在 很難理解劉維信為何不肯明白說明及不願其父知道其被毆打 之理由,反而是因怕被父母及兒子責備,而謊稱係遭人毆打 ,又怕家人追究毆打之人,致其謊言被拆穿,才隱諱毆打之 人姓名,且於出院後未對被告提出傷害告訴較合情理。 ㈥本案卷附慈濟醫院病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筆錄 、解剖筆錄、檢驗報告書、解剖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相驗、解剖相片等,固堪證明劉維信係因故受傷導致頭部外 傷併顱內出血及腦損傷等傷害,致中樞神經衰竭而生死亡結 果之事實,惟尚無從據以認定劉維信係因被毆打而受傷。且 證人即慈濟醫院醫師楊道杰於偵查中證稱:「但是劉維信的 左耳有黑青,這個傷勢沒有辦法判斷是被打或是撞到,是軟 組織受傷...劉維信是否因為被打而受傷,無法從劉維信的 傷勢判斷,但是劉維信的死亡跟開刀前的受傷無關,我認為 劉維信的死亡是開刀後其他因素造成的,應該是開刀後發生 的事情造成劉維信死亡的結果,劉維信是死一段時間才送到
急診。...從解剖照片看起來是小腦再度出血,應該是再一 次頭部撞擊,而且出血的位置不是在我們開刀的部位,.. . 劉維信的死亡跟開刀前的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劉維信死亡應 該是再一次撞擊造成的...。」等語(參相卷二第5、6頁) ;證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室主任法醫師許倬憲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請問證人現職為何? )臺中地檢署法醫室主任法醫師。...(檢察官問:你有無 參與本案死者劉維信相驗解剖案件?)有。(檢察官問:本 案是否由你實施解剖?)是。(檢察官問:解剖報告書是否 由你出具?)是。...(檢察官問:【請提示104相1365號卷 ㈡解剖報告書第52至56頁四、解剖結果編號第14點第4行】 提到如果是後枕部頭皮外傷是因跌倒撞擊造成,則顱內主要 的創傷位置會在腦部前額區有腦挫傷,是否為物理上反作用 力的原理?【提示數位卷宗並告以要旨】)在法醫學上叫做 對衝傷,頭皮的外傷叫做衝擊傷,顱內腦部的挫傷叫做對衝 傷。(檢察官問:多大的力道會產生這個現象?)一般在跌 倒的情況就有可能。(檢察官問:如果小於此力道,沒有造 成對衝傷,是否只有撞擊側的頭皮外傷或是頭骨骨折、血腫 的程度?)不一定,因為還要考慮到個人體質,所以有很多 因素都必須考慮到。(檢察官問:所謂對衝傷是否在撞擊側 可能會造成頭皮破裂或血腫甚至頭骨骨折、硬腦膜外出血, 對側就是對衝側會有腦挫傷、硬腦膜下出血這樣的情形?) 不一定,需要綜合研判。(檢察官問:你在解剖結果編號第 14點第4行提到後枕部頭皮外傷,如果是因為跌倒撞擊造成 ,會有所謂顱內對側衝擊傷?)對。(檢察官問:【請提示 104相1365號卷㈡解剖報告書第52至56頁四、解剖結果編號 第14點第5至9行】請說明所謂鈍性外傷特性為何?【提示數 位卷宗並告以要旨】)所謂鈍性外傷淺顯的說法就是不是銳 器造成,沒有一個銳器表現出來的實體外傷表徵,比方說鈍 面或是鈍物都有可能。(檢察官問:相對於利器的特性?) 是。(檢察官問:【請提示104相1365號卷㈡解剖報告書第 52至56頁四、解剖結果編號第1點第3至5行】本案在進行解 剖時,在記錄上面寫到死者有硬腦膜下腔出血、蜘蛛膜下腔 出血,都在左側,加上本案左側頭皮有外傷、左額腫脹的情 形,右側腦部並無腦挫傷以及硬腦膜下出血的表現,是否為 本報告書最後得出「可疑為他殺,不是跌倒傷」結論的主因 ?【提示數位卷宗並告以要旨】)我報告上結論有寫他這些 外傷的位置可以符合,但不代表一定是這樣,因為在法醫學 學理上有這樣的情況,我們會考慮是那種情況,所以我報告 上也特別強調說這些外傷是否毆打造成,事實上還是要依據
調查事實證據,當時我有看一下相驗卷,上面似乎有提到有 被毆打的情況,所以他的死亡方式才會做這樣的研判,不是 單純依據我解剖的發現就去推論是一個他殺。(檢察官問: 所以你當初在下這樣的『可疑為他殺,不是跌倒傷』的原因 ,還有無其他補充?因為本案劉維信主要腦膜下出血都在左 側,連外傷也在左側嘛?)對,我們看到的外傷是在左側。 ...(檢察官問:就一般剛剛講對衝傷,跌倒所造成的對衝 傷的情況在本案並不明顯?)並不明顯,但是我們看到有個 外傷跟顱內腦挫傷的位置是在同一側,所以這方面要考慮有 無他殺的情況,是否被毆打,但是事實最後還是要依據事證 。(檢察官問:當初下結論主要原因是在?)卷內有提到說 被毆打,報告裡面也提到因為我參考相驗卷,他當初第一次 去醫院的時候,左耳處跟左臉部的地方有紅腫,等於外傷在 第一時間出現就是在那個地方,然後醫院檢視到的外傷也是 在那邊,他後來開刀手術的傷口也是在同一側,所以我們會 想說他的外傷跟顱內腦挫傷出血的位置是否在同一個方向。 (檢察官問:如果說左側耳部或是左側頭皮跌倒撞擊的情形 ,在本案有無可能?)其實所謂科學不是絕對百分百,它會 建議我們這樣依據,是因為它大部分的情況就是這樣,但是 還是有特殊的情況,也有說相反的情況,可是他事實上是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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