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丁○○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伯壽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趙儷玲律師被 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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