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朱紘慶
甲○○
朱明祺
上 三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
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