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357號
SLDM,93,易,357,200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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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
年度偵字第321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93
年度士簡字第573 號),簽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被告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1 之書籍及影印重製物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2 之書籍及影印重製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在臺北縣淡水鎮○○街121 號「倢世影印店」負 責人,明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方法 侵害他人享有語文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意圖營利,自民 國(下同)93年3 月1 日前數日起,未經如附表1 編號1 至 編號4 所示書籍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分別與數名18歲以上 不詳姓名之淡江大學學生基於重製上開著作物之犯意聯絡, 由學生提供如附表1 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語文著作物予甲 ○○,以A4紙張每頁新台幣(下同)7 角,A3紙張每頁1 元 4 角之價格影印,甲○○即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上址擅自 影印重製如附表1 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書籍之部分內容(未 影印書籍封面或內頁之著作人及發行人等版權頁),以此方 法侵害如前開附表1 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物。嗣於93 年3 月1 日下午2 時許,在上址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 站調查員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或前開不詳姓名 大學生所有供犯重製罪所用如附表1 所示之書籍,及犯重製 罪所得如附表1 所示之影印重製物。
二、乙○○係設在臺北縣淡水鎮○○路182 巷41弄18號1 樓「翰 學影印店」負責人,明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擅 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享有語文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意 圖營利,自93年3 月1 日數日前起,未經如附表2 編號1 至 編號9 所示書籍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分別與數名18歲以上 不詳姓名之淡江大學學生基於重製上開著作物之犯意聯絡, 由學生提供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語文著作物交予



乙○○,以A4紙張每頁1 元,A3紙張每頁2 元(簡易判決處 刑書誤植2 元4 角)之價格影印,乙○○即基於概括犯意, 連續於上址擅自影印重製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書籍 之部分內容(未影印書籍封面或內頁之著作人及發行人等版 權頁),以此方法侵害如前開附表2 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 著作物。嗣於93年3 月1 日下午2 時許,在上址為法務部調 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調查員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乙○○ 或前開不詳姓名大學生所有供犯重製罪所用如附表2 所示之 書籍,及犯重製罪所得如附表2 所示之影印重製物。三、案經如附表1、2所示之著作權人訴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 查站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經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揭事實,分據被告甲○○乙○○2 人供承不諱,並經告 訴代理人幸大智律師等指訴被害情節甚詳,而告訴人享有如 附表1 、2 所示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並據其提出附表1 、 2 所示書籍之版權頁影本13紙在卷為憑(其上分別記載各該 書籍之出版者為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 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 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第1 項)。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 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第2 項)。」 之規定,推定上開已發行之重製物上記載之著作財產權人即 為告訴人),此外,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2 人重製犯 罪所用之書籍及影印重製物、影印訂單等件扣案佐證,事證 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2 人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3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即被告2 人行為時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被告2 人 均係經營影印店為業,基於營利意圖接受顧客委託影印書籍 甚明,其等意圖營利,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行為,均該當行為時及裁判時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構成要件,茲裁判時之法定刑度既較行為時法為輕,依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即93年9 月1 日修 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規定。核被告2 人所為,分 別該當於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等分別與交付書籍供影印之18 歲以上不詳姓名學生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又被告2 人多次重製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 犯,各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2 人開設影印店,卻未能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 擅自以影印方式重製附表1 、2 告訴人公司擁有上開語文著 作,實屬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末查,被告2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2 紙附卷可稽,素行 尚稱良好,本次犯罪雖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失,然 念其等重製數量不多,且其等為學生影印書籍,無非盲從於 台灣社會不尊重他人著作權之習慣,本院認其經此論罪科刑 之教訓,應知所警惕,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而無再犯之虞,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 年,以策自 新。扣案之書籍及影印重製物,係被告2 人或前開提供書籍 供影印之不詳姓名學生,且為被告2 人及上開學生分別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分經被告2 人供 承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各於被告犯罪項下宣 告沒收。至於在被告甲○○所經營之「倢世影印店」所扣得 之影印訂單等物,雖為被告甲○○經營影印店所需,但非屬 供重製犯罪所用或預備供重製犯罪所用之物,無庸為沒收之 諭知,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稱:被告甲○○自92年3 月間起至於93 年3月1 日前數日(即本案經告訴人告訴侵害著作權之書籍由學生交 付予被告甲○○影印之日前一日)、被告乙○○自92年10月 間起至93年3 月1 日前數日(即本案經告訴人告訴侵害著作 權之書籍由學生交付予被告乙○○影印之日前一日)均亦有 接受學生委託擅自影印重製他人語文著作物而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之行為,應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惟公 訴人為此指述,無非以被告2 人自承於前揭時段曾接受不詳 姓名學生之委託影印原文書籍等語為據,然被告2 人於該時 段所接受委託之書籍名稱不詳,是否屬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 權者,亦無從查證,當非可僅憑被告2 人上開自白而予論罪 ,然公訴人既認此部分犯嫌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 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1
┌───┬──────────┬───────────┬────────┐
│編 號│ 著 作 名 稱 │ 著 作 權 人 │扣案書籍及重製物│
│ │ │ │之數量 │
├───┼──────────┼───────────┼────────┤
│ 1 │ 設施規劃 │前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書籍1冊 │
│ │ │ │重製物4份 │
├───┼──────────┼───────────┼────────┤
│ │ │美商麥格希爾國際(股│書籍1冊 │
│ 2 │電機工程概論 │)公司 │重製物4份 │
├───┼──────────┼───────────┼────────┤
│ 3 │工程熱力學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書籍1冊 │
│ │ │ │重製物2份 │
├───┼──────────┼───────────┼────────┤
│ │Techniques and Princ│牛津大學出版社 │書籍1冊 │
│ 4 │iples in Language Te│ │重製物1份 │
│ │aching │ │ │
└───┴──────────┴───────────┴────────┘
附表2
┌───┬──────────┬───────────┬────────┐
│編 號│ 著 作 名 稱 │ 著 作 權 人 │扣案書籍及重製物│
│ │ │ │之數量 │
├───┼──────────┼───────────┼────────┤
│ 1 │TCP/IP Protocol Suit│美商麥格希爾(股)公│書籍1冊 │
│ │e │司 │重製物2份 │
├───┼──────────┼───────────┼────────┤
│ │Information technolo│培生教育出版(股)公司│書籍1冊 │




│ 2 │gy and the future en│ │重製物5份 │
│ │terprise New models │ │ │
│ │for managers │ │ │
├───┼──────────┼───────────┼────────┤
│ 3 │An Introduction to F│湯姆生國際出版公司 │書籍1冊 │
│ │inancial Markets and│ │重製物2份 │
│ │Institutions │ │ │
├───┼──────────┼───────────┼────────┤
│ │Lessons Learned in S│約翰威立(股)公司 │書籍1冊 │
│ 4 │oftware Testing │ │重製物1份 │
├───┼──────────┼───────────┼────────┤
│ 5 │會計學原理(第六版)│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書籍1冊 │
│ │ │ │重製物1份 │
├───┼──────────┼───────────┼────────┤
│ │Introduction to Nume│培生教育出版(股)公司│書籍1冊 │
│ 6 │rical Methods and MA│ │重製物1份 │
│ │TLAB:Implementation│ │ │
│ │s and Applications │ │ │
├───┼──────────┼───────────┼────────┤
│ │管理概論:理論與台灣│華泰文化事業(股)公司│書籍1冊 │
│ 7 │實證 │ │重製物1份 │
├───┼──────────┼───────────┼────────┤
│ 8 │Object-Oriented Prog│培生教育出版(股)公司│書籍1冊 │
│ │ramming with Java:A│ │重製物4份 │
│ │n Introduction │ │ │
├───┼──────────┼───────────┼────────┤
│ │Management:A Practi│美商麥格希爾(股)公│書籍1冊 │
│ 9 │cal Introduction │司 │重製物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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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前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