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7號
KLDV,94,除,37,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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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鴻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3 號 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8 月28日刊登於自由時 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 月 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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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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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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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鴻展通運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93年8月10日 │貳萬壹仟捌佰肆拾│DI0000000號 │ │
│ │甲○○ │份有限公司東基隆分│ │元 │ │ │
│ │ │行 │ │(21,8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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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展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