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1號
KLDV,94,除,31,200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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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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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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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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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億企業社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柒萬柒仟貳佰元 │0000000 │ │
│ │葉健城 │信用合作社復興簡易│ │ │ │ │
│ │ │型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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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