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6號
KLDV,94,除,16,200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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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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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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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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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安隆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陸萬肆仟伍佰參拾│UA七九六八六七│ │
│ │ │限公司基隆分行 │ │肆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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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德聰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萬貳仟伍佰陸拾│DE四八四八四一│ │
│ │ │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 │陸元 │一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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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德聰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萬貳仟伍佰陸拾│DE四八四八四一│ │
│ │ │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 │陸元 │0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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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何秀鳳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陸萬玖仟伍佰伍拾│RR0六0三五一│ │
│ │何俊郎 │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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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