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54號
KLDV,94,補,54,2005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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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綉珍
原   告 萬勁金屬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明嘉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被   告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土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又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 )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同法 第77條之13亦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 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二、本件原告起訴就本院93年度執字7172號之1 假扣押債權強制 執行事件之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自 應以原告上開主張成立時其所有之利益據以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按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載之執行金額 為10,144,989元。而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債務 人為原告時,則以原告勝訴時,被告即債權人應被剔除而交 付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分配之金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據 此,佐以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之計算標準,原告就不 同意上開分配表之利益為10,144,989元,此即為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依首揭裁判費徵收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01,32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320 元。如逾期未補 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 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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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勁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