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4年度,11號
KLDV,94,小上,11,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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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送達代收人 邱薇安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
20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4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及第436 條 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 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基隆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乙件在卷可稽,上 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此外,上訴人迄未補具上訴理由 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第1 項之規定,並毋庸命其補正 ,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71 條第1 項、第 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木貴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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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