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己 ○
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即丙○○之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戊○○即丙○○之
人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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