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30號
KLDV,93,訴,330,2005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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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己 ○
      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即丙○○之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戊○○即丙○○之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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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