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
1952號),嗣經本院合議改採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事實欄甲壹一(一)1 、2 、5 、6 、7 、13、14、15、16、18、19、(三)2 、3 、(四)1 、2 、3 、4 、6 、7 、9 、二(一)、(二)2 、3 、4 、5 、6 、(三)2 、3 、參一(一)、(二)、(二)1 、二(一)、(二)之偽造印文、署押,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事實欄甲壹一(一)1 、2 、5 、6 、7 、13、14、15、16、18、19、(三)2 、3 、(四)1 、2 、3 、4 、6 、7 、9 、二(一)、(二)2 、3 、4 、5 、6 、(三)2 、3 、參一(一)、(二)、(二)1 、二(一)、(二)之偽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甲、乙○○原係中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下稱中華銀行基隆分行 )職員(民國八十六年起擔任撥貸,八十八年起擔任會計, 八十九年八月擔任支存,九十年三月擔任放款業務),其於 八十九年間,因在證券商大量買賣股票,亟須龐大資金支付 買賣股票價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概括犯意及行使變造私文書 、竊盜、詐欺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後為下列 行為(大略言之,即將中華銀行基隆分行存款客戶及放款客 戶之存款及融資、核貸款項挪用至其操作股票之帳戶內或以 現金提領之,再將該等客戶間之存款及融資、核貸款項相互 挪用至已虧空之客戶帳戶內,以避免客戶及銀行發現虧空之 事實,詳情見下述),均足生損害於中華銀行基隆分行及下 列客戶,以致虧空中華銀行基隆分行計達新台幣(下同)一 千九百八十三萬八千四百七十三元:
壹、詐欺中華銀行基隆分行客戶之存款部份(註:所有偽造、變 造之下開私文書,均已行使於中華銀行基隆分行,故無沒收 問題):
一、存款客戶王冬密、洪維德、王思穎、王靜宜部份:(一)王冬密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綜合存款帳戶之存款 :
乙○○係以一般換發補摺之方式製作一本新存摺將款項轉 出,於定存存單到期前再將款項轉入,並以王冬密名義於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申請語音轉帳(然並未在王冬密名義之 「申請金融卡、金融卡轉帳、全行收付、綜合存款、電話 語音理財服務及委託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總約定書」〈下稱 總約定書〉上加以偽造或變造),將款項轉出至約定帳戶 ,即乙○○之夫劉乃瑞於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即乙○○用以操作股票之帳戶) 。
1、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轉帳一百六 十萬元至其夫劉乃瑞開立於中華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 帳號內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 取款憑條上偽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2、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十 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按此為1 之接續)、 (註:在取款憑條上偽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
3、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一百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4、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現金存入七十萬二千五百七十三元。( 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5、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轉帳一百六 十萬元至其夫劉乃瑞開立於中華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帳號內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 取款憑條上偽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6、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款 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二十 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上偽 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7、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九 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上偽 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8、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四千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9、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三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0、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八十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1、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五十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2、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現金存入六十萬元。(按此係填補虧 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3、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 取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 二萬三千零四十五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 在取款憑條上偽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14、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 取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 三十二萬五千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 款憑條上偽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15、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 十五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 上偽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16、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 十六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 上偽造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17、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四十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8、九十年一月九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款憑 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十萬 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上偽造 之「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19、九十年一月十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冬密」印章蓋用於取款憑 條,因而偽造「王冬密」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十萬元 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上偽造之 「王冬密」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20、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行 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取 該款項。
21、九十年三月廿二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二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22、九十年三月廿二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二十萬元。(按此係填 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3、九十年三月廿二日轉帳轉入一百五十萬元。(按此係填補虧 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4、九十年三月廿二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三萬八千三百二十八元至 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25、九十年三月廿二日現金存入十二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 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6、九十年三月廿三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八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27、九十年三月廿六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九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28、九十年三月廿七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二十九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29、九十年六月廿九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三十四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30、九十年七月九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三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行 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取 該款項。
31、九十年九月廿五日現金存入三十五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 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32、九十年九月廿六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入三十一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33、九十年九月廿六日現金存入四十五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 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33-1、九十年六月廿六日現金存入十五萬三千七百十一元。(按 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34、九十年九月廿八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35、九十年十月二日現金存入四十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 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36、九十年十月二日現金存入十二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 行為,不構成犯罪)
37、九十年十月三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38、九十年十月八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三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39、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思穎帳戶(000-00 -000000-000)轉 帳轉入四十三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 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40、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三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41、九十年十一月廿七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淑綿帳戶(000- 00-0 00000-000)轉帳轉入四十三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 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42、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淑綿帳戶(000- 00-0 00000-000)轉帳轉入四十七萬五千元。(按此係填補 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43、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九萬六千九百九十三元 至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44、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45、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46、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二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47、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 000- 00-000000-000)以語音轉帳轉入九十九萬五千元。( 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48、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現金存入二十九萬四千五百五十三元。 (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49、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以 語音轉帳轉入四十九萬八千元。( 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50、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九十九萬五千零十二元 至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51、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52、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二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按此為51之接續)
53、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54、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以 語音轉帳轉入四十八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55、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六萬五千零十二元 至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56、九十二年三月廿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00 0-00 -000000-000)以語音轉帳轉入四十五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57、九十二年三月廿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六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58、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中華銀本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以 語音轉帳轉入四十二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59、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60、九十二年三月廿五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思穎帳戶(000- 00-0 00000-000)轉帳轉入四十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 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61、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00 0-00 -000000-000)以語音轉帳轉入四十二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62、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63、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64、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淑綿帳戶(000- 00-000000-000)轉 帳轉入一百四十八萬元。(按此係填補 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65、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九十九萬五千零十二元
至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66、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八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67、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嘉瑋帳戶(000- 00-000000-000)轉 帳轉入四十八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 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68、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七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69、九十二年四月廿三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嘉瑋帳戶(000- 00-000000-000)轉 帳轉入四十八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 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70、九十二年四月廿三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九萬五千零十二元 至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71、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嘉瑋帳戶(000- 00-0 00000-000)轉帳轉入四十五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 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72、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73、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自本行基隆分行王嘉瑋帳戶(000-00-0 00000-000)轉 帳轉入三十八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 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74、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二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75、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自本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以 語音轉帳轉入四十五萬元。(按此係填 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76、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二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77、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以 語音轉帳轉入四十六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78、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以 語音轉帳轉入四十八萬五千元。(
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79、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九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80、九十二年五月廿一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勝源帳戶(帳號 000- 00-000000-000)以語音轉帳轉入四十八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81、九十二年五月廿一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五十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二)洪維德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綜合存款帳戶之存款 :
乙○○係利用執行補登存摺之交易時,同時另領一本新存 摺,執行補認證上筆交易,將資料補登在新存摺;九十年 三月廿三日客戶開戶申請填寫總約定書時,由乙○○在該 總約定書擅自加上語音轉帳申請之理財服務,因而變造該 總約書,再將款項以語音轉帳至約定帳戶,即彰化銀行基 隆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0 乙○○之夫劉乃瑞名 義之帳戶,因而變造該總約定書,再將該客戶之存款款項 轉出挪為己用,於定存存單到期前再將款項轉入。1、九十年三月廿六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八萬零五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2、九十年三月廿七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萬零五元至彰化銀行 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取 該款項。
3、九十二年三月廿日以本人名義匯款轉存五十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4、九十二年三月廿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思穎帳戶(帳號000 -00- 000000-000)轉 帳轉入四十九萬九千七百九十元。( 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5、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6、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四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三)王思穎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綜合存款帳戶之存款 :
乙○○以其他存摺執行更新磁條做一本新存摺,並將款項
轉出挪為己用,於定存存單到期前再將款項轉入。1、九十年十月二日現金存入一萬五千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 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以事先偽刻之「王思穎」印章蓋用於取款 憑條,因而偽造「王思穎」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十 三萬元並轉帳至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冬密帳戶內(帳號000-0 0-000000-000)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 款憑條上偽造之「王思穎」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3、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以事先偽刻之「王思穎」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思穎」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三 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上偽 造之「王思穎」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4、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以本人名義匯款轉存四十八萬七千元。 (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5、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現金存入八百零六元。(按此係填補虧 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6、九十二年三月廿日盜用「王思穎」印章蓋用於取款憑條,進 而偽造提領現金四十九萬九千七百九十元並轉帳至中華銀行 基隆分行洪維德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之 取款 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
7、九十二年三月廿五日盜用「王思穎」印章蓋用於取款憑條, 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十萬並轉帳至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冬密 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之 取款憑條,因而詐取 該款項。
(四)王靜宜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綜合存款帳戶之存款 :
乙○○以一般換發補摺之方式製作一本新存摺將款項轉出 ,於存單到期前再將款項轉入,並以王靜宜名義於九十年 三月十五日申請語音轉帳,將款項轉出至約定帳戶,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之夫劉乃 瑞名義之帳戶(然並未偽、變造總約定書)。
1、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事先偽刻之「王靜宜」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靜宜」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 十八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 上偽造之「王靜宜」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2、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事先偽刻之「王靜宜」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靜宜」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 十五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 上偽造之「王靜宜」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3、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事先偽刻之「王靜宜」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靜宜」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三 十三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 上偽造之「王靜宜」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4、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事先偽刻之「王靜宜」印章蓋用於 取款憑條,因而偽造「王靜宜」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 二十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 上偽造之「王靜宜」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5、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現金存入六十萬元。(按此係填補虧 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6、九十年一月九日以事先偽刻之「王靜宜」印章蓋用於取款憑 條,因而偽造「王靜宜」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十八 萬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上偽 造之「王靜宜」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7、九十年一月十日以事先偽刻之「王靜宜」印章蓋用於取款憑 條,因而偽造「王靜宜」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十三萬 元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憑條上偽造 之「王靜宜」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8、九十年四月三日轉帳存入六十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 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9、九十年四月六日以事先偽刻之「王靜宜」印章蓋用於取款憑 條,因而偽造「王靜宜」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六十萬 元並轉匯至中華銀行基隆分行客戶洪順義帳號0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註:在取款 憑條上偽造之「王靜宜」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10、九十年六月廿二日轉帳存入六十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 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1、九十年六月廿二日以本人名義匯款轉存七十八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2、九十年六月廿二日現金存入十四萬三千五百四十六元。(按 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3、九十年六月廿七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14、九十年六月廿八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三萬五千零十二元至 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15、九十年七月二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三十四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16、九十年七月五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二十六萬零十二元至彰化銀
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詐 取該款項。
17、九十年七月廿七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八萬五千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18、九十年十一月廿七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嘉瑋帳戶(000- 00-0 00000-000)轉帳轉入四十二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 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19、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以自動櫃員機自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 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轉入二十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0、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以自動櫃員機自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 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轉入二十萬元。(按此係 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1、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自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嘉瑋帳戶(000- 00-000000-000)轉 帳轉入四十五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 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2、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現金存入三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 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3、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匯款轉存三十一萬零九百九十四元。( 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4、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六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25、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化 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而 詐取該款項。
26、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27、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二十四萬零十二元至彰 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因 而詐取該款項。
28、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由中華銀行基隆分行陳煥宏帳戶內(帳 號000-00-000000-000)轉 帳存入一百九十五萬元。(按此 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9、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一百九十萬零十二元至 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劉乃瑞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二、王勝源、王嘉瑋、王淑綿部分:
(一)王勝源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綜合存款帳戶之存款 :
乙○○以更新磁條之方式使用他人之存摺做一本新存摺將 款項轉出,並由乙○○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冒用王勝源 之名義擅行製作總約定書,自行申請語音轉帳,將款項以 語音轉帳之方式轉至約定帳戶,即中華銀行基隆分行王冬 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並以偽刻之「 王勝源」之印章,蓋於該總約定書,偽造「王勝源」之印 文二枚、署押一枚,以偽造完成該總約定書,復將款項轉 出挪為己用,於定存存單到期前再將款項轉入。(註前開 偽造之「王勝源」之印文二枚、署押一枚均應沒收)1、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以語音轉帳轉出九十九萬五千元至中華 銀行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2、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九萬八千元至中華 銀行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3、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八萬元至中華銀行 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 而詐取該款項。
4、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元至中華銀行 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 而詐取該款項。
5、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二萬元至中華銀行 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 而詐取該款項。
6、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二萬元至中華銀行基 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 詐取該款項。
7、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由彰化銀行劉乃瑞帳戶匯款轉存三百二 十五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8、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現金存入二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元。(按 此係填補虧空款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9、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五萬元至中華銀行 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 而詐取該款項。
10、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六萬元至中華銀行 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 而詐取該款項。
11、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八萬五千元至中華
銀行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而詐取該款項。
12、九十二年五月廿一日以語音轉帳轉出四十八萬元至中華銀行 基隆分行王冬密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因 而詐取該款項。
(二)王嘉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綜合存款帳戶之存款 :
乙○○以其他存摺執行更新磁條做一本新存摺,並將款項 轉出挪為己用,於定存存單到期前再將款項轉入。1、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現金存入二萬元。(按此係填補虧空款 項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九十年十一月廿七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嘉瑋」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嘉瑋」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 十二萬元並轉匯至中華銀行基隆分行客戶王靜宜之帳戶內( 帳號000-00-000000-000)之取款憑條,因而詐取該款項。 (註:在取款憑條上偽造之「王嘉瑋」之印文一枚應予沒收 )
3、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以事先偽刻之「王嘉瑋」印章蓋用於取 款憑條,因而偽造「王嘉瑋」之印文,進而偽造提領現金四 十五萬元並轉匯至中華銀行基隆分行客戶王靜宜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