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醫上易字,105年度,748號
TCHM,105,醫上易,748,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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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醫上易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皓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4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醫偵字第6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智皓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 實
一、楊智皓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文樂中醫診所 」(下稱文樂診所)之中醫師及負責人,文樂診所並開辦健 康減重門診,為病患實施針灸埋線減重醫療,楊智皓係從事 醫療業務之人。緣陳美妙因身體過胖,乃至文樂診所尋求減 重診療,並自民國100年4月14日起,在文樂診所由楊智皓為 其進行侵入性之針灸埋線減肥療程,持續診療至101年7月間 時,因楊智皓於進行針灸埋線時,未盡其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發生器具消毒不良、清潔不完全或其他不明原因,導致陳 美妙產生急性之細菌感染,並於腹部及手臂等生有數處大小 不等的硬結腫痛。陳美妙於101年8月1日至文樂診所回診時 ,即向楊智皓告知上情,經楊智皓檢視後建議陳美妙持續冰 敷,惟陳美妙因冰敷效果不佳,且埋線部位已發生紅腫、化 膿之情形,遂於101年8月7日即自行前往臺中市潭子區之尚 渼皮膚科診所尋求診療,經該診所醫師林尚為診斷後,認陳 美妙左大腿部位已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嗣後陳美妙又因上開 細菌感染,導致其雙上臂、腹部、雙側大腿等多處受有蜂窩 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等傷害。
二、案經告訴人陳美妙委由呂勝賢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 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 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 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 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 下列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經檢察官、被告楊智皓 (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 ,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 力。
二、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有關聯性,核屬書 證、物證性質,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 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 4條、第165條規定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且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依同法第 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其擔任文樂診所中醫師及負責人,及自100年4 月14日起至101年8月1日止,在文樂診所為告訴人施行針灸 埋線減肥療程之事實,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之犯 行,並辯稱:伊確實有遵守「穴位埋線標準作業」之規範, 將使用之醫療器材消毒乾淨後,再為告訴人實施針灸埋線減 重之醫療,且依照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簽稿會核單之會核意見 ,並未說明伊有何醫療過失。況告訴人於101年7月25日及8 月1日就診之時間不到30分鐘,其餘時間均自行照料埋線傷 口,而7、8月天氣酷熱,告訴人又從事早餐業,長期處於工 作環境悶熱之廚房,遭受感染之機會自屬較高;且亦無證據 證明告訴人所感染之菌種係於文樂診所內感染,自不能認伊 於醫療時有導致告訴人感染之情事。伊於8月1日建議告訴人 持續敷冰及觀察腫塊是否消退,處置上並無不妥之處;又依 據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亦認,以針灸埋線方式, 偶爾會出現輕微紅腫及淤青,伊前開處置並未違反中醫之醫 療常規,伊對告訴人術後之照顧並無疏失之情事云云。經查 :
㈠告訴人自100年4月14日起至101年8月1日止,在文樂診所由 被告為告訴人實施針灸埋線減肥診療,至101年7月25日告訴 人回診時,主訴:「腹部有二處硬塊,大力按壓時稍疼痛」



,經被告檢視後建議:「冰敷並持續觀察」;又於同年8月1 日回診時主訴:「腹部及手臂生有數處大小不等的硬結腫痛 ,疼痛感尚可接受」,經被告檢視後建議:「持續冰敷」。 嗣告訴人因傷口逐漸惡化,於同年8月7日至尚渼皮膚科診所 治療,經診斷左大腿部位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後,告訴人並陸 續至清泉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民總醫院)、行 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下稱:台中醫院)診治,並確診其身 體之雙上臂、腹部、雙側大腿等多處受有蜂窩性組織炎併濃 瘍感染等傷害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訴稽詳,並有文樂診所療 程紀錄卡、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有關告訴人 至各醫院接受治療之時間、診斷結果及治療之情形,暨相關 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此項事實被告並不爭執, 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間在文樂診所,為告訴人實施針灸埋 線減肥診療,且於101年7月25日至8月1日間告訴人因針灸埋 線而發生腹部有硬塊及腹部、手臂生有硬結腫痛之情形,嗣 告訴人身體之雙上臂、腹部、雙側大腿等部位多處受有蜂窩 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等傷害之情事屬實。
㈡上開說明,雖可認定告訴人身體之雙上臂、腹部、雙側大腿 等部位多處受有蜂窩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等傷害。惟仍須進 一步探究告訴人身上所罹患之蜂窩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傷害 之原因,究係因被告於實施針灸埋線減肥診療時之過失行為 所導致,抑或因告訴人本人術後照顧不週所引發之感染?本 院說明如下:
⑴下列證人曾於101年間至文樂診所實施針灸埋線減重治療, 其診療之經過及結果分別如下所述:
①證人劉庭瑄於偵查中證述:「(問:之前是否到文樂診所進 行埋線?)有。」、「(問:埋線後有發生何傷害?)我埋 過4次,從101年7月31日第3次開始埋線後腫塊都沒有消,10 1年8月7日進行第4次前我問護士,護士說很正常,所以當天 又埋第4次,結果腫塊變硬塊、發膿,最後在童綜合醫院進 行切開引流,共切開2次,還會反覆發作,我又改到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1次引流。」、「(問:在文樂診所埋 線時,進行情形為何?)在一個小診間,…由楊智皓院長進 行埋線動作,護士在旁準備酒精棉,埋完後護士將酒精棉給 醫師,醫師再幫我們貼起來。我沒有看到埋線器具有無消毒 ,進行埋線時他們並未戴手套。」、「(問:有無詢問楊智 皓為何你會發生這些情形?)有,他一開始說他知道是他的 過錯,他也很痛苦,只是一個道歉,還說只有我一個人發生 這種事,要我先把傷養好。他並沒有說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或醫療過程有何出錯。第3、4次的埋線我自己覺得有問題 ,因為線都不會消,一直有腫,我有驗那些膿,在最後1次 檢驗中有發現「分枝桿菌」,因此我有對楊智皓提告,並檢 附診斷證明書,目前還在偵查中。」等語(見103年度醫他 字第8號卷第18頁)。且證人劉庭瑄係從101年7月17日起至 同年8月7日止在文樂診所進行針灸埋線減重治療,於同年7 月31日發現埋線部位有紅腫化膿之情形,嗣分別至李光輝皮 膚科診所、吳大維皮膚科診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光 田綜合醫院、童綜合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等醫院醫治,並 確認其身體之雙臂、右肩等部位多處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傷害 之事實,並有文樂中醫健康減重瘦身紀錄表、病歷資料、診 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有關分別接受治療之時間、醫院、診 斷及治療之情形,暨相關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②證人游文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0年6月起有去文樂診 所做埋線減重治療,都是由被告為伊埋線,部位係在肚子、 手臂、大腿,大約發生在101年11月間,有發生化膿、紅腫 的現象,被告有叫伊去醫院看病,伊有在醫院實施清創手術 並住院治療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頁至15頁)。且證人游文 仟確實因肚子、手臂、大腿等身體部位發生化膿、紅腫情形 ,自101年11月23日起至102年1月25日止,分別至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林新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治療,檢查結 果認其受有腹部、雙上臂、雙大腿有多處傷口感染、左腹部 皮膚及筋膜壞死等傷害,並實以清創手術治療等情,有上開 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和解書等附卷可稽(有 關分別接受治療之時間、醫院、診斷及治療之情形,暨相關 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③證人洪麗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年間曾至文樂診所 實施針灸埋線減重治療,都是由被告為伊在肚子、手臂埋線 ,後來在埋線的地方有硬塊、化膿,後來伊才去醫院住院開 刀治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5頁至160頁)。且證人洪麗純 係於101年7月間發現身上之腹部、手部有硬塊、化膿現象, 有向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並於101年9月11日起至同 年11月28日止至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下稱:臺 中慈濟醫院)住院接受腹部、手部清創手術治療等情,有台 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民眾現場/電話陳情案件紀錄表、臺中 慈濟醫院醫院函及病歷資料、和解書等附卷可稽(有關接受 治療之情形,暨相關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④證人周麗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年6月至同年8月間 曾至文樂診所實施針灸埋線減重治療,都是由被告為伊在小 腹、手臂埋線,總共做了10幾次,埋線的地方有紅腫、硬塊



、化膿,先是抹皮膚科的藥,後來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做清創治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0頁至169頁)。且證人周 麗娟於101年8月20日起至102年2月8日止,因皮下有結節、 異物肉芽腫合併感染等傷害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 治療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及病歷資料、和解書 等附卷可稽(有關接受治療之情形,暨相關之證據等,均詳 如附表五所示)。
⑤證人鄒襄瑩於偵查中證述:「(問:是否有到文樂中醫診所 進行針灸埋線治療?)有。」、「(問:治療後,你身體有 無發生何傷害?)101年7月底整個腹部有埋線的地方都化膿 ,現在已經好了,我是到慈濟醫院將膿引流,但傷口持續反 覆感染,醫生有將化膿組織做檢驗,但沒有發現細菌,101 年10月進行第2次清創,現在就都好了。」、「(問:在文 樂診所進行埋線時,診所人員如何操作?)埋線者是楊智皓 ,旁邊有助理,我不知道他們有無消毒,當時我躺著所以沒 法看到,但我感覺到酒精涼涼的,我沒有注意他們有無戴手 套。」、「(問:為何你會產生感染?)埋完線,後來我發 現硬塊,有回診,醫生說是正常的,要我揉一揉及熱敷就會 消掉,直到101年7月31日硬塊變軟軟,變成是紅腫,我在當 天晚上10點趕到診所,揚智皓拿類似中藥,涼涼的藥品回去 敷,但回去後我發現紅腫處會流膿,且流膿時會有線跑出來 ,…。」、「(問:有無意見補充?)…我已經跟楊智皓和 解。」等語(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17頁至18頁)。且 證人鄒襄瑩因前開醫療糾紛事件於101年9月19日與被告達成 調解,由被告賠償證人鄒襄瑩(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等情 ,亦有調解書一件附卷可稽(有關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六所 示)。
⑥證人賴美雲於偵查中證述:「(問:之前是否到文樂中醫診 所進行埋線?)有。」、「(問:埋線後有發生何傷害?) 我的療程共16次,在101年7月底第14或15次發現埋線處有紅 腫、流膿,之前都沒有問題。我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開 刀引流,現在大概都好了。)」、「(問:在文樂診所埋線 時,進行情形為何?)由楊智皓院長進行埋線動作,護士在 旁幫忙,…。」、「(問:有無詢問楊智皓為何你會發生這 些情形?)有,第一次問他,他說埋線後我洗澡時可能傷口 有碰到肥皂之類的,我又再去問他,他要我趕緊去找皮膚科 ,…。」、「(問:你後來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生 有無將化膿組織送去化驗?)有,但沒驗出細菌。」、「( 問:發現紅腫的該次埋線後,你回去有無馬上碰到水?)沒 有,那次我是早上埋線,到晚上才洗澡。」等語(見103年



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18頁)。且證人賴美雲於於101年7月底 間發現身上有紅腫、化膿之症狀後,有向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提出檢舉,並於101年8月15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止至張基亮 皮膚科診所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治療等情,有和 解書、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醫療糾紛案件調處事項申請表 等附卷可稽(有關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七所示)。 ⑵又證人即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藥物管理科技士莊佩鈴於偵查中 證稱:「(問:(提示101他7708號第64頁簽稿會核單)此 是否為醫事管理科前往稽查後,你所會簽的意見?)是。」 、「(問:你提到無法確保為無菌操作,意思為何?)這句 話確實是我打上的,…。」、「(問:你上面寫說,縫合線 附針非核准於埋線使用,是何意思?)縫合線僅核准做傷口 縫合,沒有核准可以在埋線使用。」、「(問:如果沒有核 准於埋線時使用,文樂診所這樣做,有無問題?)就我藥事 法部分沒有問題,可能是醫療的行政法規有違反。」、「( 問:為何你認為經檢視後,醫師剪取縫合線再浸泡溶液後, 將縫合線套入針頭的動作,無法確保為無菌操作?)…我看 了攝影內容後,發現剪刀不知道有無消毒,縫合線所浸泡的 溶液是否為無菌也不知道,從取縫合線、泡溶液、取出、穿 套的整個環節都無法確保是無菌。」等語(見103年度醫他 字第8號卷第17頁)。依此,被告於實施針灸埋線減重治療 之療程時,並無法確保整個醫療之療程是處於無菌之狀態進 行。
⑶有關針灸埋線減重治療之相關問題,本院說明如下: ①按埋線治療之副作用或併發症,包括偶有淤青或過敏;亦可 能有係因羊腸線吸收不完全產生之包塊,若發生副作用,可 進行熱敷揉按,大約數週至2個月後可完全消失;亦可能發 生感染,其徵兆先為紅腫熱痛,繼而化膿、潰爛或組織炎。 而若埋線減重治療之處置不當,發生之副作用或併發症主要 為局部腫塊,另一種為感染。感染是屬於細菌感染現象,較 嚴重之局部會發生埋線部位潰爛、化膿及蜂窩性組織炎。故 應嚴格遵守消毒程序,如有感染發生,則應就醫處置。綜上 ,紅腫、化膿確為埋線減重治療副作用之一。
②又埋線治療副作用或併發症之發生比率,就一般侵入性手術 傷口分類為乾淨、乾淨-污染、污染及骯髒等4項觀之,傷口 感染機率分別為]~2%、6~9%、13~20%及40%。埋線治療之 傷口屬乾淨傷口,故感染機率約2%。
③當發生埋線治療副作用或併發症時,應進行之處置針對輕微 症狀者,可進行局部清潔、換藥及口服抗生素治療等;而較 嚴重者則需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及施行手術引流膿瘍等。



④另蜂窩性組織炎(cellulitis)係指皮膚真皮層或皮下組織 之細菌感染性疾病,依文獻報告,最常見之成因為外傷性或 醫源性的皮膚外傷,導致細菌入侵。最初症狀以發紅開始, 漸漸腫脹,發熱疼痛,形成界限不明顯之皮膚病灶,其致病 菌,以皮膚常見菌種為主,如鏈球菌或金黃色葡萄球菌等, 惟傷口之菌種培養之結果,陽性率為2%~40%不等,通常治 療處置為給予3至5天之口服抗生素治療,並定時回診追蹤即 可,嚴重時則須施行切開引流手術治療等情。
以上各情,有衛生福利部103年10月30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一件 在卷可稽(見103年度醫偵字第61號卷第11頁至16頁)。 ⑤依據上開說明可知下列情事:埋線治療副作用或併發症之發 生比率,就一般侵入性手術傷口分類為乾淨、乾淨-污染、 污染及骯髒等4項觀之,傷口感染機率分別為]~2%、6~9% 、13~20%及40%。如埋線治療之傷口屬乾淨傷口,感染機率 約2%。且當發生埋線治療副作用或併發症時,對輕微症狀者 ,可以局部清潔、換藥及口服抗生素方式進行治療;如較嚴 重者則需以靜脈注射抗生素及施行手術引流膿瘍等方式進行 治療。又如發生細菌感染者,其病菌以皮膚常見之菌種為主 ,如鏈球菌或金黃色葡萄球菌等,惟傷口之菌種培養之結果 ,呈陽性反應比率僅為2%~40 %不等。
⑷再參酌告訴人於101年8月23日、同年9月26日因埋線傷口感 染(雙上臂、腹部、背部、兩側大腿)至澄清醫院中港分院 感染科就醫,經該院就告訴人傷口之細菌做培養,並檢驗出 有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此有該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 稽(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52頁)。 ⑸依被告於102年1月24日經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訪談時陳稱:共 有告訴人、劉庭瑄賴美雲鄒襄瑩林岱樺、游文仟、周 麗娟、洪麗純等8名患者,向伊反應有因穴位埋針不適之情 事,發生的期間在101年7月中旬,且於101年6月至8月間來 的穴位埋針患者約20名,伊從事穴位埋針有4-5年了,而在 101年7月才發生有民眾反應紅腫、潰爛的情形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7708號卷㈠第43頁、63頁,原審卷第96頁)。 本院參酌被告上開所述各情及⑶之說明意旨可知:被告於發 生本件醫事糾紛前,已從事穴位埋線減重醫療業務有4至5年 之久,而被告於101年6月至同年8月間共20名針灸埋針減重 治療之患者中,即有7名患者(扣除101年11月間感染之證人 游文仟)向其反應埋線處有紅腫、潰爛的情形(即有感染之 情形),依此,在該期間內被告之患者遭感染之比率已達 35%,即屬上揭所示之污染程度以上,甚至已接近骯髒之程



度(倘被告為埋線治療時係屬乾淨之程度,則該期間感染比 率以2%計算,受感染之病患應僅為0.4人而已)。 ⑹本院參酌告訴人及上開相關證人之證述情形,與所附之相關 之病歷、書證等證據,且參酌被告在無法確保整個醫療療程 是處於無菌狀態之情形下,暨於101年6月至同年8月間因埋 線減重治療受感染之病患比率高達35%(屬接近骯髒之程度 )等情,本院依據經驗法則及社會上具有健全知識、能力之 人之判斷能力綜觀上情,本件應可合理認定被告於101年6月 至同年8月間所實施之穴位埋線減重醫療療程,確實存在有 器具消毒不良、清潔不完全或其他不明原因,才導致患者於 埋線傷口處產生細菌感染,而本件有關告訴人部分即屬其中 造成傷害事件之一。
⑺被告雖辯稱,本件告訴人係從事早餐業,工作環境悶熱,應 是術後照護不週引起感染所致,與伊之醫療行為無關云云。 惟查,告訴人遭受細菌感染期間即101年7月間,確屬文樂診 所內引發大批患者感染之期間,本院因而合理認定告訴人遭 受感染,係因被告於穴位埋針之醫療上發生疏失而導致,已 見前述。本院認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其理由詳如下述說明 :
①告訴人於101年8月23日及同年9月26日因埋線傷口感染(雙 上臂、腹部、背部、兩側大腿)至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感染科 就醫,併檢驗出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已如前述。雖告訴人 一開始至診所及醫院接受治療時,並未在其傷口處馬上檢出 有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此乃因該傷口驗出菌種為陽性比率 僅為2%~40%不等,故尚難以之前未驗出有金黃色葡萄球菌 感染,即認告訴人所述為不實。亦不得以此即推斷告訴人系 爭傷口檢出之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係因告訴人嗣後照顧不 週所致。
②至告訴人埋線傷口感染檢出為金黃色葡萄球菌部分,固與另 案被害人劉庭瑄埋線傷口感染檢出之「分枝桿菌」之菌種不 同,此有前開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童綜 合醫院診斷書可稽(見103年度醫偵字第61號卷第15頁,103 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37頁背面)。惟因告訴人與另案被害 人劉庭瑄2人施以埋線治療之時間並非均相同,且埋線部位 發生紅腫、化膿之時間亦不相同,其所感染之菌種,自可能 有所不同。因此,尚難以其2人埋線傷口所感染之菌種不同 ,即推斷告訴人埋線傷口所感染之金黃色葡萄球菌部分,係 其嗣後照顧不週所致。
③又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14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鑑定意見:以針



灸埋線方式,偶爾會出現輕微紅腫及瘀青等,應予以密切照 護治療。依100年4月至101年8月病歷紀錄,被告於最後2次 治療後,進行觀察並給予衛教,並未違反中醫之醫療常規。 但如有惡化狀況,則應進一步處置或予以轉診。病人於大腿 埋線處出現滲出液,且有發燒畏寒等症狀時,即於101年8月 7日自行至其他醫療機構就醫,並經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 同時接受抗生素藥物及清創手術等治療,並非由被告診治等 情(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3頁)。此部分僅是說明, 被告並未違反醫療照顧之義務而已(其餘理由詳如後述), 尚不得用以證明被告於進行埋線治療時,已盡其醫療上必要 之注意,並未發生器具消毒不良、清潔不完全或其他不明原 因,導致告訴人產生細菌感染之情事。因此,此鑑定意見, 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④再上開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鑑定意見以: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1月21日前往文樂診所稽查,現場 由診所助理人員及中醫師示範器具消毒、埋線程序之查核結 果如下:由助理人員先將器材以消毒液進行噴拭後,送入紫 外線燈箱消毒,並於使用前再以消毒液噴拭;埋線用之羊腸 線經剪裁後以酒精消毒,再穿入針頭備用,由中醫師進行手 部及埋線部位消毒後執行埋針,並以酒精棉球及3M膠帶覆蓋 ,同時告知病人3小時內勿碰水。以上器械消毒方式與處置 ,均符合目前中醫之醫療常規,然上開器械消毒程序,是否 被告執行醫療行為時之程序,無法由病歷紀錄判斷等情,並 經證人即台中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辦事員柯欣怡於偵查中證 述在卷(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3頁背面、第16頁至17 頁)。惟查,上開稽查時間係在101年11月21日,距本件醫 療爭議之時間已有3月之久,且此項稽查操作之過程與101年 7月間被告就告訴人所為之埋線醫療程序是否完全相同,本 即無法比擬(即上開意見所示:被告執行醫療行為時之程序 ,無法由病歷紀錄判斷)。又被告在經歷多位患者主張醫療 過失之情形下,事後是否因此有修正、檢討醫療程序,亦未 可知。故上開符合目前中醫之醫療常規之情事,僅能證明該 稽查時之程序符合醫療常規而已;惟就各別病患所實施之埋 線治療程序是否符合目前中醫之醫療常規,仍應個別予以認 定,尚不得執此稽查結果即認認被告所有之埋線治療程序, 均符合目前中醫之醫療常規。
⑤另鑑定人陳俞沛醫師於原審雖證稱:本案是同時好幾個地方 同時發生感染,如果是消毒不完全,即便都沒消毒直接下數 針,一般也只會有1、2個地方感染,要到一次好幾個地方感 染,以消毒不完全為原因機會較低,因為不會每個地方都消



毒不完全,也不容易那麼多地方同時感染,比較可能是其他 原因等語(見原審卷第144頁)。然查,鑑定人陳俞沛醫師 上開證述,並未排除因消毒不完全原因發生感染,且表示有 可能是其他原因(如材料本身受污染等)造成,故陳俞沛醫 師上開證述尚無法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⑥至證人即文樂診所之職員徐于茜於原審中雖證稱:每一次實 施針灸埋線治療前伊會先洗手,並將所有器具、環境、工具 等先消毒,且工具部分更會用75%的酒精擦拭消毒,並全程 參與等語(見原審卷第121頁至127頁)。惟查,證人徐于茜 係受雇於文樂診所,且其供述之內容亦涉及己身業務執行是 否有過失,其證詞之憑信性已有可疑?倘如其所述於被告實 施針灸埋線治療前後,其對所有之器具、環境、工具等均有 充分之消毒,則為何於101年6月至8月間會連續發生多起院 內感染之情事?是其證詞尚難以憑信,而逕採為有利被告之 證據。
㈢另應審就被告對告訴人術後之傷口已發生硬塊、腫痛等情形 時,其當時所為之處置是否得當?或已盡其注意之義務?經 查:
⑴按埋線治療之副作用或併發症,包括偶有淤青或過敏;亦可 能產生包塊,若發生副作用,可進行熱敷揉按,大約數週至 2個月後可完全消失;亦可能發生感染,其徵兆先為紅腫熱 痛,繼而化膿、潰爛或組織炎等情。又告訴人於101年7月25 日回診時,主訴:「腹部有二處硬塊,大力按壓時稍疼痛」 ,經被告檢視後建議:「冰敷並持續觀察」;又於同年8月1 日回診時主訴:「腹部及手臂生有數處大小不等的硬結腫痛 ,疼痛感尚可接受」,經被告檢視後建議:「持續冰敷」。 嗣告訴人因傷口逐漸惡化,於同年8月7日自行前往尚渼皮膚 科診所治療,始經診斷患有蜂窩性組織炎,嗣並自行在其他 醫院診療等情。再被告於最後2次治療(即101年7月25日及 同年8月1日)後,進行觀察並給予衛教,並未違反中醫之醫 療常規。因告訴人於大腿埋線處出現滲出液,且有發燒畏寒 等症狀時,即於101年8月7日自行至其他醫療機構就醫,並 經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同時接受抗生素藥物及清創手術等 治療,並非由被告診治等情(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3 頁)。均已詳如前述,核先說明。
⑵且參酌鑑定人即中醫師陳俞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門診日期是101年7月25日,上面記載病人的主訴是「持續第 四次療程,腹部有兩處硬塊,大力按壓時稍疼痛」,然後醫 生的建議是「患者冰敷並持續觀察」,根據這樣的病人主訴 跟醫師之建議,你認為符不符合你們中醫上的醫療常規?)



如果在做埋線以後,腹部發現有硬塊,會有疼痛的感覺,就 會建議做冰敷,一般是會這樣做。」、「(問:是否符合你 們中醫的醫療常規?)有符合。」、「(問:接下來再看 101年8月1日的這部分,病人主訴為本週為最後一次療程, 腹部及手臂有數處大小不等的硬結腫塊、疼痛感,患者尚可 接受,建議患者持續冰敷,觀察腫塊是否消退,並在腹部其 餘部位及水分穴埋線幫助吸收代謝,根據病人這樣的主訴, 醫生做這樣的建議,是否符合你們中醫的醫療常規?)通常 我們看說如果有硬塊、有腫塊,一開始會建議冰敷,大概過 了幾天之後,再看有無紅腫,如果還有一些紅腫的話,我們 當然也會建議冰敷,如果沒有紅腫或是變硬的話,有可能會 建議熱敷,要看當時臨床上的狀況來決定,就是說他這個腫 塊有沒有紅腫或者是有沒有感染,或者是其他有發炎情形, 如果是一個急性發炎,我們會建議冰敷,如果是一個慢性的 ,是冰敷或熱敷要看當時的狀況,如果是已經沒有紅腫,沒 有發炎感染的情形,這時候也有可能建議熱敷,第一次通常 會冰敷,第二次以後就會看看說要冰敷或熱敷。」、「(問 :你們這種中醫埋線之後,病患在何種情況之下,你們會建 議他去西醫治療,或者是請他轉診到西醫去治療?你們在何 種情況之下會這樣做?)埋線基本上是有侵入性的東西,當 然有感染的可能,如果感染當然就有可能說是不是需要用抗 生素治療等,還有一種不太會發生的,就是如果是腹部或是 一些身體的胸部埋線,如果埋線時刺到內臟,這個時候當然 有危險性,我們當然也會做,就是有突發的狀況,或者是有 一些不是很正常的情況下的時候,我們當然就有可能會轉診 到西醫,如果一般的情況下,還滿安全的情況下,就是沒有 什麼併發症就不會轉診。」、「(問:依剛才提示的病歷, 在7月25日的時候有講過一次,然後8月1日的時候,稍微好 像有比較擴散又更多地方,所以才要再講一次,告訴人這個 地方他自己覺得不對勁,他就自行去就診西醫,在8月6日〈 應為7日〉西醫那邊是確診,從8月1日這一次的門診,被告 如此的處治,會不會有延誤的情形?或是這個還是有可能處 於模糊無法判斷的時候?)如果以病歷記載,看起來是沒有 記載有沒有紅腫,就一般我們看感染的話,就看有沒有紅腫 熱痛,我從書面上記載的看,好像是有腫塊,沒有看到有熱 或者是有紅,就是腫塊摸起來有一點點疼痛,那種疼痛的感 覺當然有一點主觀,有沒有紅,有沒有腫,那看起來那個熱 熱的,摸起來的感覺會有一點點不一樣,就是說如果是蜂窩 性組織炎,他的熱度會比一般的正常的免疫反應會稍微熱一 點,但我是從書面上看,是沒有看到有記載說有沒有紅,皮



膚外表有沒有紅,有沒有熱的情形,如果以這樣的記載,那 時候要說蜂窩性組織炎,我也不敢確定說那個時候就看到, 就以病歷上的這樣的記載。」等語(見原審卷第141頁至144 頁)。再證人即中醫師詹永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門診日期101年7月25日,病人主訴持續第四次療程,腹部有 兩處硬塊,大力按壓時稍疼痛,然後醫生的建議是說,患者 冰敷並持續觀察,根據病人這樣的主訴,醫生做這樣的處置 ,是否符合中醫上的醫療常規?)可以,腹部有硬塊、發紅 腫的時候,是可以做冰敷。」、「(問:醫生這樣建議患者 冰敷並持續觀察,符不符合中醫的醫療常規?做這樣的處置 在中醫上是不是一個適當的處置?)一般來講有硬塊要看狀 況,我們醫療常軌上如果說有紅腫的話,用冰敷可以考慮, 那現在他有兩個硬塊,有紅腫的時候冰敷是常規,那後續冰 敷算是常軌之一,方法很多種,所以說它算常軌之一。」、 「(問:你再看一下門診日期101年8月1日病人的主訴,本 週為最後一次療程,腹部及手臂有數處大小不等之硬節腫痛 ,疼痛感患者尚可接受,建議患者持續冰敷,觀察腫痛是否 消退,並在腹部其餘部位及水分穴埋線幫助吸收代謝,根據 這樣的主訴,醫生做這樣的建議,是否符合你剛講的醫療常 軌,或者只是醫療常軌的一種方法?)一般硬塊有時候我們 可以直接在硬塊處針灸,它有機會讓它消掉,如果周邊有紅 腫熱痛,不舒服的話,冰敷是一個輔助緩解疼痛的方法之一 。」、「…不過原則上我們會看他有沒有紅腫、熱痛這些現 象,有時候有紅腫熱痛,或甚至有發燒現象,大概我們知道 這是一種感染,如果沒有出現紅腫熱痛的時候,我們會通常 比較不會很刻意說馬上需要去西醫的感染科看,我是認為一 般如果是小腫塊,持續時間很長話,一個監察的重點就是紅 腫熱痛,如果沒有紅腫熱痛的話,一般比較不會覺得有感染 的傾向,如果出現紅腫熱痛,甚至於到了蜂窩性組織炎的話 ,相信一定出現紅腫熱痛現象,那這種情況下,當然就是要 做進一步的處理,甚至於轉介西醫看,就中醫來講可以開一 些清熱解毒的藥給他。」、「(問:在8月1日的時候醫師有 建議就是說,因為觀察到有腫塊,在腹部其餘部分以集水分 穴位幫助吸收代謝,從這樣的記載可否看得出來當時是否有 感染?)一般來講我們說感染,通常傷口那個地方應該會出 現紅腫,如果單純一個小硬塊的話,有時候不認定它是一個 感染。」、「(問:依照上開提示兩次的病人的主訴,請問 到底醫生需不需要建議他去看西醫?是否是必要的,還是說 可以持續的觀察,依照你的專業,可否說明?)如果是按照 這個主訴來看,沒有看出要去看感染科醫師的必要,他沒有



反應出來有沒有發炎現象。」等語(見原審卷第117頁至118 頁)。依據上述二位鑑定人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於101年8 月1日前就有關告訴人病情之判斷及處置,依當時之狀況而 言與中醫上的醫療常規尚屬相符。
⑶又依前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 鑑定意見:以針灸埋線方式,偶爾會出現輕微紅腫及瘀青等 ,應予以密切照護治療。依100年4月至101年8月病歷紀錄, 被告於最後2次治療後,進行觀察並給予衛教,並未違反中 醫之醫療常規。但如有惡化狀況,則應進一步處置或予以轉 診。病人於大腿埋線處出現滲出液,且有發燒畏寒等症狀時 ,即於101年8月7日自行至其他醫療機構就醫,並經診斷為 蜂窩性組織炎,同時接受抗生素藥物及清創手術等治療,並 非由被告診治等情,亦可見被告並未違反醫療照顧之義務。 ⑷依上所述,被告於101年7月25日及同年8月1日於告訴人回診 時,就告訴人當時所主訴之症狀,其所為判斷及處置既符合 中醫上的醫療常規,即尚難認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術後照顧 上有疏失之處。因告訴人於101年8月2日以後即未再至文樂 診所診療,被告對告訴人於101年8月2日以後之症狀,乃至8 月7日所確診之蜂窩性組織炎等症狀,既未能親自為診斷, 自不得以事後告訴人病程之發展,對被告看診當時之醫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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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