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蘇志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第一次於
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經本院裁定准許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檢察官抗告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本院再度於106年6月5日
裁定准許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後經檢察官不服再度抗告,經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7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經訊問後
另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忠義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0巷00號」,並應於每週六,向管區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地址:南投市○○里○○路○段000號)報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 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 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
二、本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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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卷內資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依原審之函請,於106年4月10│
│日函送「鑑定案件回覆書」,106年4月11日由原審法院收文,原│
│審旋於106年4月12日裁定以「本案送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
│所鑑定後,該所意見認為死者王蔡秀猜以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
│因而溺斃之成分居大。」為由,對被告停止羈押。檢察官不服抗│
│告於本院,本院106年6月1 日裁定以原審遽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鑑定意見認王蔡秀猜以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因而溺斃之成分│
│居大,即予裁定停止羈押,有理由不備之違誤,而撤銷原裁定。│
│原審法院嗣於106年6月5 日訊問後,更為本件裁定,仍對被告停│
│止羈押。依原裁定理由,原審係認王蔡秀猜傷勢之形成原因尚有│
│爭議,須待再度傳喚潘至信法醫及臺大法醫研究所法醫到庭鑑定│
│並行交互詰問等,資為停止羈押之理由。然依其所載理由以觀,│
│【足見以本件訴訟進行之程度,案情尚未明朗至足以排除被告涉│
│嫌犯罪,並據以推翻第一審判決所認定被告殺害其母之事實之程│
│度】;且查第一審判決並非專以王蔡秀猜死因之鑑定報告資為認│
│定事實之唯一證據。原審似仍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06年4月10│
│日函送之「鑑定案件回覆書」,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核與本│
│院54年台上字第1944號判例:「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院自由判│
│斷之,要必先有相當之調查,始有自由判斷之可言,故審理事實│
│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如未踐行調查程序,即不得遽為被│
│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意旨不符,據此是否即得認原審之前所│
│持有羈押必要之情事已有變更,且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非│
│無疑義。至原裁定所謂:「本案於106年4月12日第一次對被告停│
│止羈押,命限制住居,並每週六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法院亦通知│
│管區派出所注意,如果被告有漏未向管區派出所報到,或違反限│
│制住居情事,應向法院報告。然至原裁定時,被告均每週六前往│
│報到,故被告目前尚無檢察官所預期逃亡之情形。」云云,是否│
│能確認被告即已無逃亡之意念?且僅課以每週報到之義務,並無│
│其他防逃作為,亦能否謂能有效防止被告逃亡,而保全審判之進│
│行,甚至有罪判決之執行?均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既以被告犯│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
│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詳如前述,且其羈押原因並│
│未消滅,何以以事實仍待調查審酌,即認已無羈押之必要,仍未│
│於裁定中詳予說明,其理由尚欠完備,自不足以昭折服,檢察官│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由原審法院再為妥適之處理。 │
└────────────────────────────┘
三、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 旨書理由五略以「...法醫師即鑑定證人潘至信於南投地方 法院審理時證稱,前揭皮下軟組織出血之傷勢,係屬鈍力傷 ,人很用力的壓制有可能造成,王蔡秀猜的肌肉出血是急迫 性的出血,死者是被人家用手肘壓制肩膀往下壓,然後遇到 抵抗再一個反作用力上來,是有可能造成肌肉出血等語... 」。
經查:
㈠細觀潘至信法醫於原審104年12月1日審理期日之證言,從第 15頁至第53頁,有關此部分之證言是如下:┌───────────────────────────┐
│檢察官陳振義問 │
│ 如果是人的壓制或是掐他或怎樣會造成這樣的鈍力傷嗎?│
│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答 │
│ 有可能,但是壓的話通常也比較不會,壓的話除非壓得大│
│ 力,碰撞譬如說落水的時候碰到石頭、堅硬的東西,那是│
│ 有可能。但是如果你用推的,因為你的手是軟的,他的身│
│ 體也是軟的,那推要形成一個淤傷也不太容易。如果用壓│
│ 有可能,如果很用力壓的話有可能。 │
│ │
│(原審卷二第144頁)。 │
├───────────────────────────┤
│檢察官劉仁慈問 │
│ 人的手可不可能造成你在剛剛提到王蔡秀猜的頭部左後枕│
│ 部、頭皮下軟組織的出血、還有兩側肩部的出血、左上背│
│ 部肌肉出血的情況?用人的手可不可以造成這樣的鈍力傷│
│ ? │
│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答 │
│ 這個要看施力的大小。 │
│檢察官劉仁慈問 │
│ 所以還是可能造成這樣的鈍力傷? │
│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答 │
│ 是有可能的。 │
│ │
│(原審卷二第146頁及反面) │
├───────────────────────────┤
│審判長問 │
│ 就你剛有提到的綜合起來,如果說這個死者是人家用手肘│
│ 壓制肩膀往下壓,然後遇到抵抗再加一個反作用力上來,│
│ 那這樣子是有可能造成你講的肌肉瘀血的情況? │
│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答 │
│ 是,有可能。 │
│ │
│(原審卷二第155頁反面) │
└───────────────────────────┘
㈡潘至信法醫所證述,用手肘的力量壓制死者肩膀,是足以造 成肩膀出血的淤傷。但是這只是可能之一,潘法醫並沒有一 口咬定王蔡秀猜是死於他人以手肘壓制她的肩膀入水致死。 因為這個行兇方法很奇怪,仍還要有其它客觀條件支持。若 要行兇殺人,兇手怎麼不用手掌壓制,反而用手肘壓制,既 然行兇者雙手已經屈起來,只用手肘為壓制點,沒有人抓住 王蔡秀猜,王蔡秀猜應該就可以輕鬆掙脫。原審判決既然認 定是「王忠義再以雙肘抵住王蔡秀猜左右肩膀並往下頂壓, 使王蔡秀猜整個頭部沒入水中,至王蔡秀猜在溪中溺水窒息 死亡為止,始行罷手。」也應交代王蔡秀猜為何沒掙脫,身 上沒有打鬥抵抗的傷痕?
㈢至於檢察官所稱「皮下軟組織出血..人用力壓制有可能造成 」,如果是指「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X10公分
)」,那就是指被告王忠義手壓著母親的頭左後枕部入水, 壓制至母親溺斃為止。但是頭是圓的,母親也會扭來扭去抵 抗,光是壓住左後枕部恐怕不能限制母親行動吧!應該還要 有他限制母親抵抗的行動,也要有相對應的外表傷痕、或抓 痕、或抵抗痕,才能證明是殺人犯罪。
㈣依據潘至信法醫在原審之證詞,事實的可能性很多,尚需要 其他客觀條件支持,難僅以此部分不確定的證詞,據以認定 被告已經殺人事證明確。
四、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 旨書理由五中,另以「...死者身高148公分,被告所指死者 落水處水僅達115公分,且有攔砂壩,水流不急...」。 經查:
㈠103年10月6日下午1時許,北山派出所警察帶王忠義去現場 量測水深時,依據王忠義所說,警員是用一個紅繩子綁個寶 特瓶當重物,丟下去量,所以才測量出水深115公分。此部 分經本院調閱103年10月6日當日之DSC070181、DSC070182、 DSC070183等照片電子檔,警方當日確實有使用紅色塑膠繩 、在捲尺一端上綁著重物,丟下水去測量,捲尺測得115公 分。警方或王忠義當日都沒有下水去進一步實測水深。且依 據照片顯示,溪底還是有中小型石頭遍布,溪底並非水泥平 整地面。
㈡承辦檢察官於104年3月13日實地履勘現場,實測被告所指王 蔡秀猜溺斃處,水深為126公分(警卷第154頁),而當時為 春天枯水期。以測量水深之照片而言,上一層溪水溢出流到 溺斃處之該層時,根本連水花都沒有,可知水量與10月豐水 期是完全不能相比,但是竟測得126公分,枯水期之水深還 勝過豐水期,令人無法不懷疑上述115公公測量之正確性。 ㈢南投地院104年10月5日實地勘查現場,由一名身高170公分 、体重85.2公斤、身材壯碩的消防員入水(消防員基本資料 於原審卷一第293頁),拿著大支的測量尺來測量,依據第 一次測量時,尺上刻度顯示,溺斃出的水深應該是136公分 (見本院卷㈡第182、185頁)。而且該名身材壯碩的消防員 ,站在王忠義所指母親溺斃處的水裡,水深幾乎達到消防員 肩膀。消防員再走動幾步,測量尺顯示水深至少有159公分 (見本院卷㈡第181頁)。身高170公分之消防員站在此地, 都有生命危險,水勢已經淹沒肩膀了。
㈣103年10月6日與104年10月5日兩次測量水深,時間相隔一年 ,同樣都是入秋後的豐水期,因為暑假颱風剛過去,山上土 壤地層吸收的雨水逐步釋放出來,所以溪水豐沛。而且案發 地點的種瓜坑溪,是整治後的河道,呈現階梯式河床,河床
每一階之間是水泥式攔砂壩,水滿了就溢出流到下一階。所 以103年10月6日與104年10月5日,都處於豐水期,兩次測量 水深,水面高度應該沒有差別,因為水滿就是流到下一階, 而兩次都有水流溢出到下一階的情形。但是水底的石頭多寡 可能不同,沒有人保證103年10月6日與104年10月5日兩次水 底的石頭都是一樣多、累積起來一樣高,這是誰也無法確定 的。但是依常情,同樣處於豐水期,溪床沒有再經過工程整 修,103年10月6日丟保特瓶下去測量為115公分,104年10月 5日消防員下水去測量,有些地方也深達159公分深,與一年 前相差44公分,也相差太多了。不得不懷疑103年10月6日到 底有沒有確實測量?
㈤案發之後,被告王忠義向國泰人壽請求理賠,於103年12月 24日15:49,被告以0000000000向國泰人壽台中行政中心王 志賢專員對話,譯文內容為:
┌───────────────────────────┐
│王專員: 那水是有多深呢? │
│客戶王先生:最深的地方,因為最後是我跳下去,在胸部。最│
│ 深的地方在胸部。 │
│王專員: 在你媽媽胸部?那胸部不是還沒淹過去嘛? │
│客戶王先生:喔,不是,是到我的胸部那個深度!她大概150 │
│ 公分。我媽媽矮我很多。 │
│王專員: 那您本身多高呢?有180嗎? │
│客戶王先生:我177,178左右。將近180。 │
└───────────────────────────┘
(見原審卷三第159頁譯文)
103年10月5日案發,檢察官當時以王蔡秀猜意外落水簽結此 案,尚未發動偵查,王忠義於103年12月24日就說水深是到 達其胸部高度,以王忠義身高推算,應該水深有130至140公 分。這說法有可能是事實,與104年10月5日測量136至159公 分深度等,比較接近。如果103年10月5日當晚水深只到王忠 義腰部,王忠義卻佈局說謊,從103年12月開始申請理賠時 就,謊稱水深及胸,這也真是心思太過縝密了吧! ㈥103年10月6日、104年3月13日、104年10月5日三次測量水深 之資料如附件一。
五、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 旨書理由五中,另以「...人體自行跌落應不會造成前揭『 左右對稱』之肩部出血傷勢...」等語,經查: ㈠相驗時,死者王蔡秀猜之肩部、頸部之前面表皮,是毫無外 傷跡象的。直到王蔡秀猜泡過福馬林數月,經解剖時,在蔡 秀猜之肩部、頸部之前面表皮、肩頸右側外表表皮、左側外
表表皮、肩頸後面表皮,仍均是毫無外傷跡象(見本院卷四 潘至信法醫提出相驗時之彩色列印照片),如果是被告壓制 母親肩膀入水,壓制母親溺斃致死,取人性命之過程,勢必 過程要很激烈。若要完全不留下肩頸部的表皮傷害,是非常 困難的。
㈡本案106年8月14日審理中,潘至信法醫師特別說明,所謂「 左右肩部出血」,其實是「左右肩部斜方肌及胸鎖乳突肌肉 出血」。
㈢首先就,胸鎖乳突肌肉出血部分,在解剖時所拍攝的 P0000000號照片,畫面是手術鎳子夾著一長條肌肉,可以看 見鎖骨、肩膀、脖子的結構。鎳子夾著的就是胸鎖乳突肌( sternocleidomastoid muscle)。每塊胸鎖乳突肌,是從胸 骨延伸到頸兩側耳朵下面的一點,還連接到鎖骨和頭骨的顳 骨上。當這兩塊肌肉收縮時,將頭部向前拉。若只有一塊收 縮時,可使頭部轉動。胸鎖乳突肌其實是位在脖子上的肌肉 ,讓頭向右轉、向左轉,頭向前的肌肉。這的地方很難想像 是什麼外力造成傷害,除非是王忠義對母親掐脖子,造成脖 子上肌肉出血;但是王蔡秀猜的脖子表皮是沒有任何傷痕的 ,如果要掐脖子致死,又不留下任何表皮傷害,是幾乎辦不 到的。
㈣又在解剖時所拍攝的P0000000號照片,潘至信法醫證稱這張 肩部斜方肌出血。所謂斜方肌(Trapezius),是將頭部和 肩部向後拉的背部肌肉。左邊、右邊兩塊斜方肌,從脊椎和 頭骨底部,經過背部和肩部連接到肩胛骨和鎖骨。他們可使 頭部抬起和傾斜,並使雙肩抬起或穩定。兩者共同形成一個 稱為斜方型的四邊形,其名稱及來自於此。所謂左、右斜方 肌是一大片肌肉,合起來左右可連接到肩胛骨和鎖骨,中間 橫跨過脊椎,用來抬起肩膀。
㈤依據潘至信法醫提出外國法醫學研究文獻,99例溺水死亡案 件,8例出現未解釋之頸部肌肉出血,比例達8.1%。又有另 一案例外國法醫學個案案例,一位40歲婦女,在水池中被發 現死者面朝下,被撈起後也沒有急救,但是經解剖發現有「 左右胸鎖乳突肌出血、左右頸椎旁肌肉群及右胸骨、舌骨肌 出血」。可見溺水常伴隨著頸部肌肉出血,因為溺水前急著 伸長脖子要呼吸,左搖右搖,脖子用力過猛,導致肌肉出血 。
㈥又潘至信法醫再提出外國1999年法醫學研究文獻,從39例溺 斃案件中,逐一解剖,竟發現20例會出現頸部肌肉、軀幹前 面與後面,上肢肌肉內出血,20例裡面找到93處出血。93處 中「呼吸或輔助呼吸肌肉出血34.4%」「頸部及背部肌肉出
血30.1%」「肩部及上臂肌肉出血21.5%」「頸部及咽喉部肌 肉14%」;身體單側出血與雙側出血,約各佔一半,都沒有 表皮或皮下血腫跡象。研究結論,溺斃者的肌肉內出血,原 因可能為溺水窒息瀕死前掙扎,游泳或呼吸肌肉過度伸張與 收縮所致。小結,溺水窒息掙扎過程,很可能造成非外力性 頸、背、肩部肌肉內出血。
㈦因此,經過106年8月14日潘至信法醫提出外國溺斃案例研究 文獻後,死者王蔡秀猜之斜方肌、胸鎖乳突肌肌肉內出血之 原因,可能為溺水瀕死前掙扎,肌肉過度伸張與收縮,或溺 水過程中中央靜脈壓升高所致之可能性頗高(51.3%)。原 審判決認定被告殺人之基礎,情況已經逆轉。溺斃前掙扎, 當然是肩膀連動雙手亂揮拍水、脖子左右掙扎要呼吸空氣, 肩頸肌肉出血,是已有實例研究可證。檢察官所提「死者左 右對稱之肩部出血傷勢」未必是殺人證據。
㈧胸鎖乳突肌肉資料見附件二。斜方肌資料見附件三。六、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 旨書理由五中,另以「...是被告辯稱係死者自行跌落而受 有前揭傷害,死者手腳、身體卻未同時受有擦傷等情,足證 被告所述即屬不實。」經查:
㈠王蔡秀猜相驗時發現。受有「頭左額部一處撕裂傷,長2.5 公分」「頭右額部三處瘀傷,最大者3乘3公分」,並非如檢 察官所述身體沒有挫擦傷。又左額部之撕裂傷呈現一條形狀 ,研判是撞到直線形的東西,現場之水泥步道堤岸,堤岸90 度角就是直線形物品,潘法醫提出放大照片,該「頭左額部 一處撕裂傷,長2.5公分」傷口裡有二顆沙子(本院卷四內 ),就更明顯是撞到直線、尖銳、長條形、水泥或石頭硬物 ,最有可能是撞到水泥步道、攔砂壩的90角所致。至於「頭 右額部三處瘀傷,最大者3乘3公分」,又額上三個瘀血點, 外表沒有破皮,只有皮下瘀血點,比較像是撞到鵝卵石等物 體所留下的傷害。
㈡至於王蔡秀猜「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X10公分 )」因為頭部有頭髮保護,如果撞擊此位置沒有留下表皮傷 痕,也是可以理解的。至於掉落溪水裡,因該地水深而石頭 不多,只有幾顆大石頭。王蔡秀猜若在水中拍水掙扎,手腳 、身體沒有擦傷,也沒有什麼明顯矛盾之處。
七、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 旨書理由六中,另以「...然本件經相驗時,死者手部竟然 出現水久泡兩小時以上之洗衣婦手皮...死者身高遠高於水 深,且水流不急,如仍在掙扎中,被告即將其拉上岸,當不 至於溺水,手部更不可能出現久泡兩小時以上之洗衣婦手..
...死者竟溺死於遠低於其身高之平緩水流中,並出現經水 久泡兩小時以上之洗衣婦手可知。」。經查:
㈠本案死者王秀猜於103年10月5日案發當晚,送到埔里基督教 醫院急診時,有拍攝照片,依照片顯示,當時王蔡秀猜手指 尖部分確實有點白白的。但不是整支手掌都變白。 ㈡原審判決已經交代,所謂「洗衣婦手」不足以認定本案有他 殺之直接證據,原審判決已經論述:
┌───────────────────────────┐
│㈥末查,公訴意旨雖以證人王○新、證人即被告陳麗雅於偵查│
│ 中之證述內容、中央氣象局案發當日日落資料及法醫師石台│
│ 平鑑定意見認定王蔡秀猜遺體留有洗衣婦手皮等情狀,而認│
│ 被告王忠義另有延遲救援及報警之情形,惟查: │
│ 1.法醫師石台平所作之再鑑定意見認定:【依法醫學理,本 │
│ 案死者王蔡秀猜遺體所呈現之「洗衣婦手皮」現象,係溺 │
│ 死者生前、瀕死期或死後浸泡水中所所致,其浸泡時間至 │
│ 少約2小時。此與兇嫌所述顯然差異】等語(參見卷(二)第│
│ 215頁),並據此及其他現場情況推論王蔡秀猜死因為他殺│
│ 。惟上開意見,顯與法醫研究所104年5月15日法醫理字第 │
│ 00000000000號函(見卷(二)第221之1頁)所示意見:所有│
│ 手指整根形成"洗衣婦"般的手約50-60分鐘(最長到150分 │
│ 鐘)等語,並不相符,是其認定之基礎即屬有疑。鑑定證 │
│ 人石台平於本院審理中,亦未能有就其所述,有合理說服 │
│ 本院採信之解釋(參見卷第162反面至第165反面)。 │
│ 再者,證人王○新於警詢時證述:當天在淺的地方玩約2至│
│ 3小時等語,其時間已足造成王蔡秀猜「洗衣婦手皮」現象│
│ ,足認法醫師石台平上開意見,亦不足以直接推論王蔡秀 │
│ 猜之死因為他殺,且無法佐證被告王忠義有延誤就醫之事 │
│ 實,故其再鑑定意見此部分有關於「洗衣婦手皮」之說明 │
│ ,即難為本院所採。 │
│ 2.又公訴意旨係以證人王○新、被告陳麗雅於偵查中所述, │
│ 本案王蔡秀猜溺水為「天色剛暗」、「天色有點暗」之時 │
│ ,並以當日日落後民用暮光終了時間為18時3分,而認定王│
│ 蔡秀猜落水時間為18時3分前,至被告陳麗雅撥打電話時間│
│ 18時59分許,顯有延遲報案之故意等語。惟查,天色明暗 │
│ ,涉及個人主觀認知,尤其證人王○新案發時年僅8歲,其│
│ 對天色明暗固可感官,惟能否將其感官精確以言詞表達, │
│ 已非無疑,更何況被告陳麗雅證述之「天色有點暗」與證 │
│ 人王○新證述之「天色剛暗」,顯有差距,且皆為抽象之 │
│ 描述,實不足推論本件案發時間為18時3分。又證人王○新│
│ 雖於偵查中證述:「(問:你剛不是說天色剛暗時,為何 │
│ 媽媽會在相隔約1小時後才撥打119電話?)答:那時天剛 │
│ 暗,還看得到東西,但小東西仍是要用手電筒看才會清楚 │
│ 。」等語(參見卷(五)第132頁),證人王○新雖未否認王│
│ 蔡秀猜落水後1小時被告陳麗雅始撥打電話乙節,惟綜觀該│
│ 次訊問內容,證人王○新明確證述王蔡秀猜落水後不到幾 │
│ 分鐘即報警,自不得以證人王○新未否認檢察官之問題, │
│ 即遽認證人王○新證稱王蔡秀猜落水後1小時報案,再據以│
│ 推論被告王忠義延遲救援及報警之事實。 │
└───────────────────────────┘
㈢檢察官引用石台平法醫所說「出現洗衣婦手皮至少要泡水兩 個小時」之推論,原審判決已經詳予駁斥。依據106年8月14 日潘至信法醫到本院作證所述(本院卷㈣),泡在10至18度 C水中20至30分鐘,手指尖就會出現蒼白起皺摺。而死者到 種瓜坑溪玩水抓蝦,手掌泡水時間可能有超過20至30分鐘之 久,加上泛白是因為手掌上蛋白質鍊吸水變長所致,每個人 有個別差異,王蔡秀猜是農婦,長期在山上工作、種植農作 、操持家務,手掌上一定厚繭很多,所以一泡水就快速顯現 指尖泛白,也是可以理解的。
㈣檢察官引用石台平法醫提出「洗衣婦手」之論點,已經多次 被駁斥,請不用再執著此一論點。
八、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 旨書理由七中,另以「被告於104年4月9日警訊中,自白將 死者推落水中,當時警,並未提示前揭解剖結果,或告以死 者受傷情形...本件在未提示解剖證據有何任何誘導犯罪情 節之狀況,而被告自白以手肘、手臂頂撞王蔡秀猜之背部落 水、壓制其頭部入水至死亡等情,竟完全與該解剖結果之證 據相符,其自白應屬可信。」。
經查:
㈠王蔡秀猜是在104年1月29日解剖,而潘至信法醫師製作解剖 報告時間是在104年2月16日,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4年2 月17日,以法醫理字第10400005540號函將解剖報告書發文 到南投地檢署(見警卷第304頁函文;王蔡秀猜相驗卷第138 頁),南投地檢署提供影本給南投縣警察局。
㈡在104年4月5日19:45~22:56王忠義之警訊筆錄(警卷第26 頁)裡就有下列對話:
┌────────────────────────────┐
│警問:根據法醫解剖王蔡秀猜的鑑定報告,發現其後腦及背部 │
│ 有被外力所造成之傷害(詳解剖鑑定報告),是否為你所│
│ 造成? │
│王忠義答:不是。 │
│警問:請你解釋一下王蔡秀猜的傷勢是如何造成的? │
│王忠義答:我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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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方已經於104年4月5日將王蔡秀猜解剖報告結論,告 知被告王忠義,王忠義已經知道母親後腦、背部有傷害情形 。檢察官前次抗告意旨,說「本件在未提示解剖證據前,被 告104年4月9日自白竟然與解剖報告相符」云云,都是誤會 。
㈢104年4月9日警訊過程是10時20分至14時40分,長達4個小時 又20分鐘,警方製作之警訊筆錄才短短五頁,扣除第一頁人 別資料後,內容是不到四頁(見南投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 1576號卷第32至34頁)。四個小時製作不到四頁的內容,到 底都在談什麼內容?經檢查事務官製作勘驗譯文,卻有長達 七十頁的對話內容(同上卷第39至73頁)。從一開始到3時 18分以前,被告都是一再否認犯罪,警方多次說出「一個人 關跟二個人關,對一個家庭來講是不一樣啦!」「幾天你就 瘋掉了..你看你都要瘋掉了,你老婆呢?」「你老婆受得了 嗎。他身體比你更差,不為自己想,要為她想一想,為小孩 想一想」「你都受不了,你太太受得了嗎,漫漫長夜,度日 如年。」「二個人關跟一個人關是不一樣的啦!」之類話語 (對話勘驗譯文見南投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576號卷第45 頁至58頁),是否影響於自白任意性,已經大有可疑。 ㈣被告104年4月9日警訊錄影長達四個小時20分鐘,在3時18分 以後才出現短暫承認犯罪之陳述,但最後還是否認犯罪的。 王忠義短暫承認犯罪之陳述,該段偵訊過程經勘驗如下(本 院卷四第13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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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對答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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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3) │警4:你媽媽落水你有沒有去接觸到他的身體 │
│ (3:24:59) │王:沒有 │
│ │警4:沒有,那就不用講了啦,不願意自白就對了啦厚,你 │
│ │ 是不是不願意自白 │
│ (3:25:28) │警3:願不願意啦,現在問你你願不願意啊 │
│ (3:25:29) │王:我願意自白啊 │
│ (3:25:31) │警4:願意自白,自白講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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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41) │王:(沈默..)我母親是我推落的 │
│ │警4:你母親是你推落的 │
│ │王:是 │
│ │警4:怎麼推落的 │
│(3:25:48) │王:用手推落的 │
│ │警4:用手推落的 │
│ │王:對 │
│ │警4:用哪一隻手推落的 │
│(3:25:55) │王:二隻手推落的 │
│(3:26:01) │警4:二隻手推落的 │
│ │ (背景...打字聲音) │
│ │(3:27:10王忠義揉眼睛,推一下眼鏡,王忠義吐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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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2) │警3:你說你用雙手哦,這個大概經過你說一下,你說用雙 │
│ │ 手,然後吶,推下去他就倒了,一次而已?一次而已嗎 │
│ │ ,還是有把他壓著,那既然要坦白,你就坦白講嘛 │
│(3:27:51) │王:我知道,(沉思到3:28:11),你說再把他壓著? │
│ │ │
│(3:28:17) │警3:沒有,我問你啊,我是說你推他,動作是怎麼樣,推 │
│(3:28:21) │ 哪裡,怎麼推啊,推幾次啊,這個要你講,我們不知道啊│
│ │ ,你如何把他,嗯?就不要再猶豫了嘛,你如果講就坦白│
│ │ 了嘛,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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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1) │王:(沉思),你可以,哦(沉思) │
│(3:29:24) │警3:你為什麼在,你在想什麼,有那麼複雜嗎 │
│(3:29:33) │警4:你說你推你母親,你是推他身體哪個部位 │
│ │警3:你怎麼推,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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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8) │王:腰彎下去 (雙手有動一下) │
│ │警3:腰往,腰 │
│(3:29:48) │王:或是頂他下去吧 │
│(3:29:51) │警3:怎麼頂?來你示範一下,比方說我是你媽媽 │
│ │ (王忠義起身,只拍到褲子) │
│ │(錄影鏡頭未錄到其示範完整畫面) │
│ │ │
│( 3:30:00)│王:這樣頂下去 │
│( 3:30:01)│警3:用手肘頂 │
│( 3:30:02) │警4:那怎麼會頂到腰,你身高那麼高,他那麼矮,是頂到 │
│ │ 這裡、這裡還是這裡(錄影鏡頭未錄到警員所比位置) │
│( 3:30:13)│王:我忘記了 │
│( 3:30:14) │警3:你忘記了,你是用手肘頂媽媽的腰,你後退一點,你 │
│( 3:30:21)│ 後退一點,你說怎麼頂 │
│ │(鏡頭拍到警員站在王忠義左手邊) │
│ │ │
│ │王:用手臂吧 │
│ │(王忠義用左手臂碰一下警員,警員順勢向左動一下) │
│ │ │
│( 3:30:25)│警3:頂手臂這裡哦,啊有沒有碰觸到背部、頸部什麼的? │
│ │ (本院按:警察離開鏡頭範圍,又進來鏡頭範圍內)你 │
│ │ 這樣你是等於把他「客落去(台語)」就對了啦,「客 │
│ │ 落去」啊有沒有撞到背啦、腰啦,還是其他的部位,有 │
│ │ 沒有(本院按:警察一邊說,另一個警察拍一下 │
│ │ 示範警察的背、腰) │
│ │ │
│( 3:30:51)│王:嗯,都有吧 │
│( 3:30:55)│警4:都有哦,是頂幾下 │
│( 3:30:56)│王:很多下 │
│( 3:30:58)│警4:很多下,為什麼要頂很多下 │
│ │王:耶...(思考)頂不下去,就一直頂他 │
│( 3:31:04)│警3:一直頂他,但是我們有疑問啊,頂你媽媽你媽媽不會 │
│ │ 爭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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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7) │警4:你是用你的左手頂還是用手頂 │
│(3:31:17至 │王:耶(思考...),沒那麼確定 │
│ 3:31:31) │ │
│(3:31:32至 │警4:沒那麼確定,就是用手肘頂,大概頂幾下 │
│ 3:31:38) │ │
│(3:31:39) │王:就你們剛才說的地方都有頂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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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0) │ (酒紅色襯衫的警員,以手拍藍色POLO衫警員的頸部、 │
│ │ 背部) │
│(3:31:46) │警4:這個後背,這個是脖子、背部還有手部、腰部,是哪 │
│ │ 裡? │
│ (3:32:01)│王:(沉默...)我沒那麼確定 │
│ │ (酒紅色襯衫的警員,以手拍藍色POLO衫警員的頸部、 │
│ (3:32:04)│ 背部、藍色POLO衫警員左手摸自己背) │
│ (3:32:05)│警3:就是背部部位就對了,大概頂了幾下 │
│ (3:32:09) │王:四、五次 │
│ │ (王忠義坐下) │
│ │ │
│ │警3:你說頂很多下是幾下 │
│ (3:32:16)│王:ㄟ..我忘記了 │
│ │警4:大概幾下,四、五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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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光以上述勘驗對話內容,顯現被告該次自白是不清不楚,不 情不願的。被告前三小時都是嚴詞否認,到改說推母親下去 ,又改說手肘頂她下去,再改說以手臂頂他下去,頂了四、 五下把母親頂下去。其實以被告王忠義身材壯碩,母親身材 瘦小,而岸邊步道又很狹窄,被告王忠義根本只要輕輕一推 ,就足以讓母親掉落水中,何需要手肘、手臂頂母親四、五 下才能把母親頂下去?
㈥而且如果是兩人站在步道上,兩人行動自由,王忠義以手肘 、手臂頂母親,頂了四、五下,母親也會動來動去,一頂就 彈開了,根本不足造成「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 」。原審判決認定「..以手肘、手臂頂撞王蔡秀猜之背部、 腰部等處約4、5下....並致王蔡秀猜受有右上背肌肉出血( 最大徑15公分)之傷害」,如果是這種暴力攻擊導致右上背 出血,怎麼沒有表皮上挫擦傷害?王蔡秀猜被送到醫院拍照 時,背部表皮是一點兒瘀血、瘀青都沒有的!台大法醫學科 研究所鑑定意見也認為「但若只是壓制死者背部,非以打擊 施力則較不可能產生如此明顯皮下之鈍傷,此外若是遭壓制 則死者手部會有掙扎活動,則應會有抵抗傷,但本件案件中 沒有抵抗傷。」(本院函文卷第191頁台大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