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49號
CYDV,94,除,49,200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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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嬉色名店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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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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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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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嬉色名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3年6月15日 │230,533元 │AS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甲○○ │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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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