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3號
CYDV,94,除,33,200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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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八樓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七號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八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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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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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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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悅蘭 │農民銀行嘉義分行 │93年7月1日 │47,51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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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游陳鳳嬌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3年9月25日 │25,926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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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口榮 │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93年6月30日 │9,7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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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育賢 │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93年6月30日 │25,49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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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