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8號
NTDV,94,除,38,200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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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良作
  訴訟代理人 吳麗虹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豐民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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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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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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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土地銀行草屯分│台灣省南投水利會 │CWA○五八○三│壹拾萬零陸仟肆佰│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  │
│ │行 │         │九九      │捌拾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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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