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良作
訴訟代理人 吳麗虹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豐民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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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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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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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土地銀行草屯分│台灣省南投水利會 │CWA○五八○三│壹拾萬零陸仟肆佰│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 │
│ │行 │ │九九 │捌拾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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