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4年度,430號
TNEV,94,南簡,430,200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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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三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乙○○○○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
   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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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