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三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乙○○○○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
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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