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91號
TNEV,94,南小,191,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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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何翊寧
  訴訟代理人 黃澄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九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
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佩儒
      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法 官 林 佩 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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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