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何翊寧
訴訟代理人 黃澄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九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
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佩儒
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法 官 林 佩 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