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8號
TNEV,94,南小,18,200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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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馮祺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八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下午三時十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銘晃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通   譯 王嘉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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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