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楊清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九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六分在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臻嫺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延滯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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