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855號
TPBA,93,訴,855,200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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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55號
原   告 藍手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光南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前手藍手股份有限公司 前於民國(下同)77年9月21日以「藍手及圖UCC」商標,作 為其註冊第76678號「優美及圖」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 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類之「油漆、塗料」 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經該局准列為註冊第400566號聯合商標,旋申准讓 與專用權予參加人,參加人復申准延展註冊使用於「各種油 漆、塗料」商品。嗣原告以該註冊聯合商標有違評定審定時 商標法第3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 審查,以92年8月18日中台評字第920053號商標評定書為申 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應予撤銷,參加人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力達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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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