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458號原 告 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住 劉金柱總經理)住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複 代 理人 黃士洲 律師 游成淵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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