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3753號
TPBA,93,訴,3753,200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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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753號
原   告 大耀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朱恩烈(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
年9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3002334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 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 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 論之事項;...」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款、第6款、第10 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起訴不合程式,經 行政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復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9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300 2334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依上開法律規 定表明原因事實(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亦未記載證據方 法(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 )93年12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茲查該裁定已於93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本院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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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耀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