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5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得文會計師
複代理人 郭慶輝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3月11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