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4424號
TPBA,92,訴,4424,20050301,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2年度訴字第4424號
             94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朱恩烈(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
國92年2月20日台財訴字第09100292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90年3月25日由UNI-WORLD輪(航次第CZlO2N、船 隻掛號第1596號、艙單第0013、櫃號CNCU-0000000)進口貨 物乙批,艙單列載貨名「PERSONAL EFFECT」,被告關員於 港區檢視時發現櫃內裝有鴨盅、砂鍋、調味料、3片木門及 香(花)菇,其中鴨盅、砂鍋、調味料填滿於貨櫃前段,約 於三分之一處,3片木門並排直立高達櫃頂,寬及貨櫃兩側 無空隙,形成一道隔牆,木門後面全部是香(花)菇,重量 達4,500公斤,已屬商銷範圍,且屬管制進口貨物,其裝櫃 情形異於常情,經被告關員向船公司索取原始運送契約文件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該文件上所載貨名 亦為「PERSONAL EFFECT」,顯與艙單及運送契約文件所載 貨名「PERSONAL EFFECT」不符。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 第31條之1規定,沒入其貨物。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 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規定「船舶、航空器、車輛 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之轉運



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 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 在此限」,必須實際運送貨物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 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始得沒入。本案後送行李, 並不需要載明產地、數量或重量,僅須記載品名即可,本案 之艙單與實際運送之貨物並無不符,被告依此規定沒入即有 不符,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云云。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 .,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 者,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所 明定。原告涉於進口艙單、運送契約文件上列載貨名不符 ,逃避管制,被告據以論處,洵無不合。
⒉查原告於90年3月25日由UNI-WORLD輪(航次第CZ102N、船 隻掛號第1596號、艙單第0013、櫃號CNU-0000000)進口 貨物乙批,艙單列載貨名「PERSONAL EFFECTS」,被告於 港區檢視發現櫃內裝有鴨盅、砂鍋、調味料、3片木門及 香菇,其中鴨盅、砂鍋、調味料填滿於貨櫃前段,約於三 分之一處,3片木門並排直立高及櫃頂,寬及貨櫃兩側無 空隙,形成一道隔牆,木門後面全部是香(花)菇,香( 花)菇重量達4,500公斤,製作夾層隔離,其裝櫃情形異 於常情,經向船公司索取原始運送契約文件(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該文件上所載貨名亦為「 PERSONAL EFFECTS」,經查「PERSONAL EFFECTS」一詞, 依梁實秋主編之遠東實用英漢辭典第419頁解釋,係指「 私人所有物(非商品)」。另就通關術語而言係指「行李 物品」。系爭貨物香(花)菇重達4,500公斤,其數量已 遠超過「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限制進口貨品大陸土產限 量表」,香(花)菇限量1公斤之規定;又其完稅價格達 新台幣1,159,200元,核與「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 稅放辦法」第14條第1項「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 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 美幣壹萬元為限,...」之規定不符。核與艙單及運送 契約文件所載貨名「PERSONAL EFFECTS」不符。原告已涉 未誠實申報之違法情事。
⒊綜上所述,被告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規定所 為之處分,認事用法,洵無不合,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 判決如被告答辯之聲明等語。
  理 由
一、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洪啟清,93年7月16日變更為



朱恩烈,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於90年3月25日由UNI-WORLD輪(航次第CZlO2N、船 隻掛號第1596號、艙單第0013、櫃號CNCU-0000000)進口貨 物乙批,艙單列載貨名「PERSONAL EFFECT」,被告關員於 港區檢視時發現櫃內裝有鴨盅、砂鍋、調味料、3片木門及 香(花)菇,其中鴨盅、砂鍋、調味料填滿於貨櫃前段,約 於三分之一處,3片木門並排直立高達櫃頂,寬及貨櫃兩側 ,無空隙,形成一道隔牆,木門後面全部是香(花)菇重量 達4,500公斤,已屬商銷範圍,且屬管制進口貨物,其裝櫃 情形異於常情,其裝櫃情形異於常情,經向船公司索取原始 運送契約文件COMBl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該文 件上所載貨名亦為「PERSONAL EFFECT」,顯與艙單及運送 契約文件所載貨名「PERSONAL EFFECT」不符。被告乃依據 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處分沒入其貨物。三、原告不服訴稱: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規定「船舶 、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 其他港口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 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 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必須實際運送貨物與艙口單、載 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始得沒入。 本案後送行李,並不需要載明產地、數量或重量,僅須記載 品名即可,本案之艙單與實際運送之貨物並無不符,刑案亦 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原告無罪確定,是 被告依此規定沒入原告進口之系爭香菇即有不符,請判決撤 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云云。
四、按「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 他港口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 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 屬誤裝者,不在此限。」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所明定。 次按「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限制進口貨品大陸土產限量表 」之規定,自大陸携帶香(花)菇為限量1公斤。再依「入 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 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壹萬元為限,...」。本 件原告進口貨品其艙單列載貨名「PERSONAL EFFECT」,毛 重1,000公斤,進口報單上亦記載其貨品名稱為「行李」, 淨重1,000公斤一節,有原告之艙單及進口報單影本附在原 處分卷可稽,而原告實際來貨為櫃內裝有鴨盅、砂鍋、調味 料、3片木門及香(花)菇,其中鴨盅、砂鍋、調味料填滿 於貨櫃前段,約於三分之一處,3片木門並排直立高達櫃頂



,寬及貨櫃兩側,無空隙,形成一道隔牆,木門後面全部是 香(花)菇重量達4,500公斤,完稅價格為1,159,200元等情 有被告所屬稽查組二課緝私報告影本,附在原處分卷可證, 並均為原告所不爭,查「PERSONAL EFFECT」一詞,依梁實 秋主編之遠東實用英漢辭典第419頁解釋,係指「私人所有 物(非商品)」,而通關術語則係指「行李物品」,其項目 數量及價值,應以自用及家用為限,此為當然之解釋。本件 原告進口系爭貨物香(花)菇重達4,500公斤,數量遠超過 「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限制進口貨品大陸土產限量表」之 規定,其完稅價格1,159,200元,亦超過「入境旅客攜帶行 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4條第1項所定:「入境旅客攜帶 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 以不超過每人美幣壹萬元為限」之規定,其屬「商品」之範 圍,應無疑義,且原告「亦未」主張非屬商品;來貨香(花 )菇既屬商品範疇,則其顯與艙單及運送契約文件所載貨名 「PERSONAL EFFECT」不符,且乾香菇之稅則為「0712.30 30.30.0017」,輸入簽審規定為「111」管制輸入、「CO1」 應施進口檢驗商品、「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而乾香菇 之代號屬「MWO」之管制進口貨物,此亦有被告提出之管制 物品項目及其數額」表附卷可按。原告未據實申報貨品名稱 ,以「PERSONAL EFFECT」之名義,暗藏大陸產製之香(花 )菇4,500公斤進口,顯係以船舶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 查明與艙口單所載貨品名稱不符,是被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1條之1之規定,沒入其貨物於法即無不合。從而,原處分 並無不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稱妥適。原告徒執前詞, 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