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877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智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陸拾柒萬陸仟
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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