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5196號
原 告 乙○○(即永杰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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