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3年度,25196號
TPEV,93,北簡,25196,2005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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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5196號
原   告 乙○○(即永杰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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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