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156號
TPHV,106,抗,1156,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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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56號
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雅婷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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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