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56號
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雅婷、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