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296號
TCEV,94,中補,296,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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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孫敬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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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