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孫敬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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