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丙○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上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三千二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二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