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甲○○
丁○○即天福企業社
被 告 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新竹商業銀行間返還凍結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七萬三千七百十七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四千零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三、提出被告乙○○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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