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凍結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233號
TCEV,94,中補,233,200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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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甲○○
        丁○○即天福企業社
  被   告 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新竹商業銀行間返還凍結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七萬三千七百十七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四千零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三、提出被告乙○○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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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