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226號
TCEV,94,中補,226,200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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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上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元,應繳裁判費三千二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二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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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