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上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元,應繳裁判費三千二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二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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