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赫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票款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赫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赫拉公司)所簽發,並由被 告甲○○○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勁燈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二紙,向 原告票貼借款,詎於附表所示之各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竟未獲支付,被告二 人尚欠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元票款,經催告給付均置之不 理,爰依票款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一百八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票款均自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二人未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件原告前開主張被告赫拉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勁燈公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十二紙,向原告借款,詎於附表所示之各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竟未獲支 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書各十二份為證,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又按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 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或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九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明定。從而,原告基於票款給付請求權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 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附表
編號 票 號 金 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發票人 背書人 付款人 一 AC八三八九 一十五萬二 93/11/15 93/11/15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二五 千三百元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二 AC七二八九 五萬元 93/11/17 93/11/17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0二七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三 AC八三八九 一十五萬九 93/11/20 93/11/22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二六 千八百七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元
四 AC八三八九 一十四萬六 93/11/25 93/11/25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七四 千七百二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元
五 AC八三八九 一十三萬四 93/11/25 93/11/25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七五 千八百五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元
六 AC八三八九 一十四萬八 93/11/30 93/11/30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七七 千七百三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元
七 AC八三八九 一十六萬七 93/12/05 93/12/06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八五 千八百二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八元
八 AC八三八九 一十六萬九 93/12/10 93/12/10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九0 千八百三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元
九 AC八三八九 一十三萬八 93/12/05 93/12/06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七六 千八百九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元
十 AC八三八九 一十八萬八 93/12/15 93/12/15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九一 千五百五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元
十一 AC八三八九 一十四萬九 93/12/15 93/12/15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一九二 千八百七十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二元
十二 AC九七一八 二十七萬五 93/12/15 93/12/15 赫拉 勁燈 復華銀行
三一二 千元 公司 公司 台中分行
(以下空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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