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4年度,2號
TCEV,94,中勞簡,2,200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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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當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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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