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3年度,3389號
TCEV,93,中簡,3389,2005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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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八九號
  上訴人即原 告 甲○○即久誠汽車材料行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丙○○
右當事人丙○○間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參拾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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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