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再字第4號
再審 原 告 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芷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案號:
本院104 年度勞上字第20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 元(計算式:35,000元×12
月×10年=4,200,0008),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63,870元,未據
再審原告繳納(見本院卷第1 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柒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