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七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元營造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七八五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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