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92號
TYEV,94,桃補,92,2005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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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鋒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拾玖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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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