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鋒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拾玖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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