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被 告 高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申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未據原告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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