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88號
TYEV,94,桃補,88,200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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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被   告 高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申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未據原告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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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