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服務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79號
TYEV,94,桃補,79,200503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被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雪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