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44號
TPHV,106,再,44,201708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一雄
      葉秀珠
      劉鳳姬
      周博明
      黃文雄
      謝維伸
      黃萬益
      李美蓉
      姚哲夫
      劉仁昌
      賴永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朱宏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7萬575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見本院卷第57頁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補繳7萬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