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一雄
葉秀珠
劉鳳姬
周博明
黃文雄
謝維伸
黃萬益
李美蓉
姚哲夫
劉仁昌
賴永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朱宏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7萬575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見本院卷第57頁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補繳7萬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