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王莉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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