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調字,94年度,7號
TYEV,94,桃保險簡調,7,200503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保險簡調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此觀諸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明。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丙○○設籍於花蓮縣吉安鄉,有原告起訴狀及法務部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資料附卷可稽,且聲請人主張侵權行為地係在宜蘭縣台七線六十五公 里處,均非屬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