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丑○○ 辛○○ 壬○○ 丙○○ 被 告 寅○○ 被 告 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子○○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前十日提出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暨其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寅○○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各乙份過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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