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一三號
上 訴 人 玖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 人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壹仟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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