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94年度,28號
TYEM,94,桃秩,28,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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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秩字第二八號
  移 送 機 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航警刑字
第0九四000七五九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扣案強力膠柒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三時許。 ㈡地點:於台北市台北車站搭乘車牌號碼五一六─LG號營業用自小客車前往 桃園縣國際中正機場途中。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強力膠。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 ㈡證人即計程車司機鄭庭嘉證述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並製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一份。 ㈣扣案強力膠七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只可資佐證。三、扣案之強力膠七條、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只,均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述在卷,爰併予宣告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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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