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4年度,167號
SYEV,94,營小,167,20050323,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洪當賜
  被   告 曹邱妍妍
  (即唯農醫院負責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