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洪當賜
被 告 曹邱妍妍
(即唯農醫院負責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