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3年度,1019號
SYEV,93,營小,1019,2005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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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0一九號
  原   告 臺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紀慶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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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