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4年度,777號
PCEV,94,板小,777,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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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 春 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支票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金額(新臺幣)│ 票 號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
│ 一 │甲○○○企│ 18,900元 │ZZT0000000│中興商業銀行│ 93.12.31 │
│ │業有限公司│ │ │樹林分行 │ │
├──┼─────┼───────┼─────┼──────┼──────┤
│ 二 │甲○○○企│ 18,900元 │ZZT0000000│中興商業銀行│ 94.12.31 │
│ │業有限公司│ │ │樹林分行 │ │
├──┼─────┼───────┼─────┼──────┼──────┤
│ 三 │甲○○○企│ 18,900元 │ZZT0000000│中興商業銀行│ 94.06.30 │
│ │業有限公司│ │ │樹林分行 │ │
├──┼─────┼───────┼─────┼──────┼──────┤
│ 四 │甲○○○企│ 18,900元 │ZZT0000000│中興商業銀行│ 95.06.30 │
│ │業有限公司│ │ │樹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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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